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747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478號
債 權 人 邱川益
上列債權人邱川益因與債務人邱韋欽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邱
川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債權人之住所地址。
二、陳明請求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