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999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991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債 務 人 黃柏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9,20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9991號 編 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號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001 6,357元 113年6月26日 16% 002 4,422元 113年6月26日 16% 003 8,429元 113年6月26日 16%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113年度司促字第9991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債 務 人 黃柏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9,20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9991號 編 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號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001 6,357元 113年6月26日 16% 002 4,422元 113年6月26日 16% 003 8,429元 113年6月26日 16%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