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3年度司執字第2044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044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林佩萱
債 務 人 張訓彰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張訓彰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持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287號確定支付命令強制執行之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依執行名義為之,強制執行法第4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從而執行名義是否有效成立,自應加以審查。法院
誤認未確定之裁判為確定,而依聲請付與確定證明書者,不
生該裁判已確定之效力,執行法院就該裁判已否確定,仍得
予以審查,不受該確定證明書之拘束(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
字第114 號判例意旨參照)。另支付命令於核發後3個月內
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515條第1項規定,其
命令失其效力。又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本件聲請人持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287號確定支付命令(
下稱系爭支付命令)聲請對債務人張訓彰強制執行,惟查,
系爭支付命令於112年6月8日送達於債務人現設戶籍地址「
彰化縣○○鄉○○路000巷00弄00號」,因無人收受而寄存社頭
派出所,然依本件欲併入之執行事件111年度司執字第49286
號卷宗資料所示,可知,該址即拍賣標的建物址,且經查詢
債務人戶籍、出入境、水電等資料,查得債務人於000年0月
00日出境至111年8月8日始入境,惟上開戶籍址已於111年7
月底斷水斷電迄今,且111年7月13日警察訪查報告記載鄰居
表示111年4月起債務人突然沒有回到該處居住等語,另債務
人於112年5月起因失蹤人口為戶籍特殊註記(詳見111年度
司執字第49286號執行卷宗),是系爭支付命令斯時就該戶
籍址之送達,客觀上難認為係對債務人居所之送達,系爭支
付命令之送達難認合法,從而支付命令之異議期間因無從起
算而未生確定力,且系爭支付命令之作成迄今已逾3個月,
業因未能送達債務人而失其效力,該執行名義並未有效成立
,縱經本院核發確定證明書予聲請人,亦無從生確定之效力
,債權人持失其效力之支付命令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於
法自有未當,又此為不能補正 之事項,本院應駁回此部分
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