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3年度司執字第5301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3010號
聲 請 人即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代 理 人 王秋翔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許祐欣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依執行名義為之,執行法院對於執行名義是否
有效成立,自應加以審查。未確定之支付命令,不備執行名
義之要件,其執行名義尚未成立,執行法院不得據以強制執
行(最高法院81年台抗字第114號判例參照)。次按對於在
監所人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3
0條定有明文。如當事人為在監所人,而送達人捨監所長官
,而逕向當事人之住居處所送達者,縱經其同居人或受僱人
受領送達,亦不生送達之效力。復按發支付命令後,3個月
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亦為民事訴訟法
第515條第1項所明定。是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自明。
二、聲請人持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3467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
書正本為執行名義,對相對人許祐欣聲請強制執行。查前開
支付命令對許祐欣之送達,係於民國(下同)102年11月6日僅
向許祐欣位於彰化縣北斗鎮地政路之戶籍址為寄存送達,並
依此於102年12月10日核發該支付命令確定之確定證明書,
此經本院職權調閱該支付命令卷宗查核無誤。惟查許祐欣自
99年8月4日起至103年7月30日止,即因案在法務部○○○○○○○
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稽。該
支付命令未依法囑託監所長官送達,依照前揭規定,難認其
送達合法,本院自不受誤發之確定證明書拘束。又該支付命
令自核發後3個月不能送達相對人,其支付命令已失其效力
。從而,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之要件不備,且其情形無從補
正,爰裁定駁回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113年度司執字第53010號
聲 請 人即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代 理 人 王秋翔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許祐欣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依執行名義為之,執行法院對於執行名義是否
有效成立,自應加以審查。未確定之支付命令,不備執行名
義之要件,其執行名義尚未成立,執行法院不得據以強制執
行(最高法院81年台抗字第114號判例參照)。次按對於在
監所人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3
0條定有明文。如當事人為在監所人,而送達人捨監所長官
,而逕向當事人之住居處所送達者,縱經其同居人或受僱人
受領送達,亦不生送達之效力。復按發支付命令後,3個月
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亦為民事訴訟法
第515條第1項所明定。是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自明。
二、聲請人持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3467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
書正本為執行名義,對相對人許祐欣聲請強制執行。查前開
支付命令對許祐欣之送達,係於民國(下同)102年11月6日僅
向許祐欣位於彰化縣北斗鎮地政路之戶籍址為寄存送達,並
依此於102年12月10日核發該支付命令確定之確定證明書,
此經本院職權調閱該支付命令卷宗查核無誤。惟查許祐欣自
99年8月4日起至103年7月30日止,即因案在法務部○○○○○○○
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稽。該
支付命令未依法囑託監所長官送達,依照前揭規定,難認其
送達合法,本院自不受誤發之確定證明書拘束。又該支付命
令自核發後3個月不能送達相對人,其支付命令已失其效力
。從而,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之要件不備,且其情形無從補
正,爰裁定駁回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