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3年度司執字第5415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4150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務 人 林金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金菊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
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金菊為強制執行,並聲請
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債務人之保險資料,可
知該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惟依卷附個人基本資料查
詢結果,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桃園市桃園區,是依前揭規定
,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裁定移轉管轄。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