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3年度司執字第5455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455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賴00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訴
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項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準
用之,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調查債務人賴00繼承自被繼承人賴00之財產
,其聲請係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
之情形,依照前項規定,應由債務人之住所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而查債務人住所係在臺南市鹽水區,有債務人個人戶籍
資料查詢結果各乙紙附卷可參。從而本件應屬臺灣臺南地方
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
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113年度司執字第5455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賴00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訴
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項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準
用之,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調查債務人賴00繼承自被繼承人賴00之財產
,其聲請係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
之情形,依照前項規定,應由債務人之住所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而查債務人住所係在臺南市鹽水區,有債務人個人戶籍
資料查詢結果各乙紙附卷可參。從而本件應屬臺灣臺南地方
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
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