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113年度司執字第5817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8172號
債 權 人 劉俊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勝勝食品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
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因查無債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聲請對債務人
核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之公司登記地係位於臺中市,有商
工登記公視資料列印本乙份在卷可考。是依前揭規定,應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
制執行,爰裁定移轉管轄。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聲請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孟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