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3年度司執字第6355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3551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珊妘即劉碧燕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強制
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安達國際及國泰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契約所生之債權(已具體指明),
惟第三人之登記地址設於臺北市中正及信義區。是依前揭之
規定,本件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在上區,應由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所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執行,應依
規定裁定移轉管轄。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聲請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孟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