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3年度司執字第7341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3411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徐明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信彥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壽險契約金錢債權,未具體表明執行
標的債權,並聲請法院調查債務人有關壽險契約之保險人名
稱、保險種類或名稱等事項,即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
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2點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前次聲請執行保險債權之案件,未具體表
明執行標的債權。依上開之規定,即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
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職是之故,債務人曾鳳翔住所所在地係在臺中市
,本次聲請執行保險債權之案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所
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執行,應依規定裁定
移轉管轄。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聲請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孟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