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3年度司執字第7502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5027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趙學涵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洪秀華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
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洪秀華之人壽保險投保資料,
如查得有效保險契約,請終止保險契約,並將保單解約金支
付法院轉給債權人,其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
住所地法院管轄,惟債務人之戶籍設於高雄市大寮區,有債
務人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考。是依前揭規定,應由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爰裁定移轉管轄。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113年度司執字第75027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趙學涵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洪秀華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
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洪秀華之人壽保險投保資料,
如查得有效保險契約,請終止保險契約,並將保單解約金支
付法院轉給債權人,其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
住所地法院管轄,惟債務人之戶籍設於高雄市大寮區,有債
務人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考。是依前揭規定,應由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爰裁定移轉管轄。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