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113年度司執字第7516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516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與債務人朱阿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
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
、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
第30條之1,並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是債權人聲請強制執
行時,債務人已死亡者,即欠缺執行當事人能力之要件,亦
不生補正之問題(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867號裁定意旨
參照),自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此與強制
執行開始後,債務人死亡者,仍得依強制執行法第5條第3項
續行強制執行者不同,自不容混淆。
三、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執本院104年司執乾字第3474
6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惟查
債務人已於本件強制執行聲請前之111年9月28日死亡等情,
有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資料等件
可稽。從而,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且其
情形無從補正,爰裁定駁回其聲請。
四、爰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