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3年度司執字第8203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203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張富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富翔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為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張富翔最新勞保投保資料
,債務人現勞保投保於第三人悅盛人力資源有限公司,且該
公司所在地為桃園市,有聲請狀、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
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職權裁定移轉管轄。另債權人
陳稱就債務人已退保之第三人淳喜茶舖薪資債權不予執行(
見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此敘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