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3年度司執字第8250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250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紀易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紀易蕙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為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紀易蕙所有對第三人宏泰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債權,且第三人公司所在地為
台北市松山區,有聲請狀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
制執行,爰職權裁定移轉管轄。
三、另本件債權人於前案113年司執字第72533號執行事件,僅係
聲請查詢保險契約並請求核發債權憑證,未聲請扣押,此經
調閱113年度司執字第72533號卷宗查明,且有該案聲請狀影
本附卷可參,特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