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3年度司執字第8311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3117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務 人 戴似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戴似芳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債務人如附表所示保單債權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前項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
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民國114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之保險
法第129條之1定有明文。是主契約如兼具有醫療險、健康險
性質之保險契約,即屬保險法第129條之1所定不得強制執行
之標的。準此,若保險契約之主約含醫療險、健康險之性質
,則依上開保險法增修規定,該保單之解約金債權,自不得
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抗字第881號及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高分院114年度抗字第73號裁定意旨參照
)。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戴似芳之人壽保險契
約金錢債權,經本院執行處核發扣押命令,全球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球人壽公司)於114年9月17日函覆債務
人有如附表所示保單之預估解約金,且主契約含有醫療險、
健康險性質。本院執行處另函詢全球人壽公司如附表所示壽
險保單之預估解約金新臺幣170,583元是否可區分為「由壽
險而來」,或「由健康險而來」,及如主契約解約是否將影
響健康險亦須一併解約?或健康險可與主契約分離而不需一
併解約?嗣全球人壽公司函覆主約壽險具有健康險性質(含
失能給付)且不可分割,且主約壽險解約無法單獨保留健康
險、醫療險性質部分,僅可保留健康險附約,有全球人壽公
司114年12月18日函在卷可稽。則附表所示保單既兼具人壽
保險及健康保險性質,且兩者無法分割執行,就關於人壽保
險為終止契約之執行命令,亦致使健康保險之部分須一併終
止,有違修正後保險法第129條之1及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
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5點第2款規定。從而,依上開規定
及說明,債權人就如附表所示保單強制執行之聲請,於法不
合,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
編號 保單名稱 保單號碼 要保人/被保險人 預估解約金(新臺幣/元) 1 國華人壽定期終身壽險 C0000000 戴似芳/戴似芳 170,5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