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3年度司執字第8350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3507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王東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柯鳳珠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柯鳳珠、林春池之郵局存款及人壽保
險投保資料,並請求強制執行。惟債務人等住所均在臺中市
,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2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
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毓慈
113年度司執字第83507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王東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柯鳳珠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柯鳳珠、林春池之郵局存款及人壽保
險投保資料,並請求強制執行。惟債務人等住所均在臺中市
,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2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
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毓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