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展履行期限113年度司消債聲字第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消債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張慧君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
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又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
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
更生方案應清償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75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為:聲請人任職公司營運接單下滑,導致聲
請人每月平均工作收入新台幣(下同)42,180元,顯低於更生
方案認可薪資46,340元,已不足清償債務人每月更生方案之
應繳金額,請求延長履行期限12個月等語。
三、經查:
㈠、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
147號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於113年7月23日確定。次查,關
於債務人之收入,債務人於113年5月9日自行陳報更生方案
履行期間收入為每月平均46,340元(見司執消債更卷第271
頁)。上開金額乃債務人於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中自行陳報
並檢附112年4月至113年3月矽品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員工
所得明細表佐證(見司執消債更卷第275至295頁)。債務人
於上開期間每月薪資介於42,013元至58,569元,合先敘明。
㈡、次依聲請人於113年9月25日具狀補正之113年7月及8月所得明
細表觀之,7月及8月收入分別為56,148元、42,122元,實與
上開聲請更生時之收入差異不大,縱有稍減,亦應不致影響
每月19,800元之還款能力,聲請人應依照自己所提出之清償
計畫,度支財務,量入為出為宜。綜上,聲請人現時之收入
與當初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面相當,致本院無從認定係基於
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故本件延展履行期限之
聲請,與前揭規定尚有未合,不應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郭浩銓
113年度司消債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張慧君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
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又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
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
更生方案應清償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75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為:聲請人任職公司營運接單下滑,導致聲
請人每月平均工作收入新台幣(下同)42,180元,顯低於更生
方案認可薪資46,340元,已不足清償債務人每月更生方案之
應繳金額,請求延長履行期限12個月等語。
三、經查:
㈠、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
147號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於113年7月23日確定。次查,關
於債務人之收入,債務人於113年5月9日自行陳報更生方案
履行期間收入為每月平均46,340元(見司執消債更卷第271
頁)。上開金額乃債務人於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中自行陳報
並檢附112年4月至113年3月矽品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員工
所得明細表佐證(見司執消債更卷第275至295頁)。債務人
於上開期間每月薪資介於42,013元至58,569元,合先敘明。
㈡、次依聲請人於113年9月25日具狀補正之113年7月及8月所得明
細表觀之,7月及8月收入分別為56,148元、42,122元,實與
上開聲請更生時之收入差異不大,縱有稍減,亦應不致影響
每月19,800元之還款能力,聲請人應依照自己所提出之清償
計畫,度支財務,量入為出為宜。綜上,聲請人現時之收入
與當初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面相當,致本院無從認定係基於
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故本件延展履行期限之
聲請,與前揭規定尚有未合,不應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郭浩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