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18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180號
聲 請 人 李威達



上列聲請人李威達因與相對人羅錦樹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李威達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確認聲請程序費用是否請求債務人「連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