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42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429號
聲 請 人 陶家年


上列聲請人陶家年因與相對人陳瑋翔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陶
家年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敘明本票是否業經提示,並補正提示日期。
三、確認聲請狀所載相對人身份證字號是否有誤,併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