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63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635號
聲 請 人 傅伴紅


上列聲請人傅伴紅因與相對人TRUONG LONG NHAT(中譯:張龍日)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傅伴紅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本件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99,000元,是否有誤(票載金
額為新臺幣82,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