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65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658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正宇不動產有限公
司等五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件本票原本1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113年度司票字第1658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正宇不動產有限公
司等五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件本票原本1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