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68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680號
聲 請 人 詹宸祥
上列聲請人詹宸祥因與相對人吳宏韋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詹
宸祥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聲請事項記載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民國113年11月14
日)與附表記載之民國113年11月15日不符。請確認請求各
本票利息之起算日究為何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