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69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690號
聲 請 人 蔡聖豐
上列聲請人蔡聖豐因與相對人BARNAYJA MARJORIE GABINI(中譯:
比妮)等三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本件有無請求由相對人BARNAYJA MARJORIE GABINI(中
譯:比妮)、ESCULTOR MA CHRISTINA SIATON(中譯:緹娜)、R
OMANO FLORAMIE(中譯:若菈)連帶負擔程序費用?(逾期未表
明,即由聲請人自行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