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85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852號
聲 請 人 黃俊銘
上列聲請人黃俊銘因與相對人廖語喬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黃俊銘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廖宏彬(住雲林縣○○鄉○○村○○路000號)之戶籍謄
本(記事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