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85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856號
聲 請 人 劉庭瑋
上列聲請人劉庭瑋因與相對人廖語喬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劉
庭瑋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退還匯票(號碼:00000000000)新台幣3,000元。
二、票號WG0000000之「票據號碼」,及票號TS422150之「發票
日」,與聲請狀附表所載不同,請提出正確完整之附表。
三、聲請事項所載利息起算日為「112年」10月23日,與事實及
理由所載「113年」10月23日不同,請確認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113年度司票字第1856號
聲 請 人 劉庭瑋
上列聲請人劉庭瑋因與相對人廖語喬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劉
庭瑋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退還匯票(號碼:00000000000)新台幣3,000元。
二、票號WG0000000之「票據號碼」,及票號TS422150之「發票
日」,與聲請狀附表所載不同,請提出正確完整之附表。
三、聲請事項所載利息起算日為「112年」10月23日,與事實及
理由所載「113年」10月23日不同,請確認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