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86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861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李睿宇間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
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相對人李睿宇之身分證字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