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69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698號
聲 請 人 傅伴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MOH ARY SULTHON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MOH ARY SULTHON簽
發之如聲請狀所載之本票,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
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執票人經提示本票而不獲付款,乃本票追索權行使之前提
要件,本票內縱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應於
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此觀票據法第124條、第95條規
定即明。經查,系爭本票記載到期日為民國(下同)113年5月
10日,惟聲請人於聲請狀內敘明該本票之提示日為民國113
年4月25日,其提示日早於到期日,屬於無效提示,自無從
行使追索權,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