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79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794號
聲 請 人 吳靜慧


上列聲請人吳靜慧因與相對人董家宏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吳
靜慧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票據法第123條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既係專屬管轄
事件,則執票人以一狀就數紙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
依各該本票記載之付款地,應分由二法院專屬管轄者,即為
兩個聲請事件,其經原受理法院就其管轄事件予以裁判,而
將非其管轄事件裁定移送管轄法院者,受移送之管轄法院仍
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徵收聲請費用(臺灣高等法院暨
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1號研討結果參照
)。本院受移轉管轄部分之票面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
000元,依前揭說明,聲請人預繳之裁判費經扣除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有管轄權部分應徵之費用後,尚應補繳本件裁判費
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
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