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92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29號
聲 請 人 鄭清新即鄭錕伸





上列聲請人鄭清新即鄭錕伸因與相對人黃麗蓉即黃麗容間本票裁
定事件,聲請人鄭清新即鄭錕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本票(票號:WG0000000、WG0000000)原本各一件
,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相對人黃麗蓉即黃麗容(住彰化縣○○鎮○○路0段○○巷0
0號或彰化縣○○鎮○○路0段○○巷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乙份(
記事欄省略),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