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113年度家親聲字第27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簡字第5號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275號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276號
原 告 即
反請求被告 A01

訴訟代理人 陳振榮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即
反請求原告 A0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6月3日15時,在本院第33法
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
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辯論終結後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
二、查本件反請求原告即被告A02請求反請求被告即原告A01給付
代墊扶養費新台幣(下同)1,027,464元及損害賠償972,536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已逾50萬元,應適用民事通常程序
,此部分仍有調查必要。爰依上揭規定,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孟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憶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