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建字第1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11號
原 告 楊瓊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柯閔騰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
第24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而所謂民事訴訟係當事人間
就私法上權利義務關係紛爭,請求法院為判決之程序,若未
能表明訴訟標的即私法上請求權為何,難認當事人間有何私
法上權利義務關係紛爭存在,尚不能成訴,民事法院自無從
審理。又所謂訴訟標的,係指為確定私權所主張或否認之法
律關係,欲法院對之加以裁判者而言。次按原告之訴,有起
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
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應以裁定駁
回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75萬元,惟未
明確表明其所主張被告應給付其75萬元之請求權為何,及該
給付請求權據以發生之原因事實,則本件之訴訟標的、原因
事實,並不明確,爰依前揭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之,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變更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儀潔
113年度建字第11號
原 告 楊瓊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柯閔騰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
第24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而所謂民事訴訟係當事人間
就私法上權利義務關係紛爭,請求法院為判決之程序,若未
能表明訴訟標的即私法上請求權為何,難認當事人間有何私
法上權利義務關係紛爭存在,尚不能成訴,民事法院自無從
審理。又所謂訴訟標的,係指為確定私權所主張或否認之法
律關係,欲法院對之加以裁判者而言。次按原告之訴,有起
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
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應以裁定駁
回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75萬元,惟未
明確表明其所主張被告應給付其75萬元之請求權為何,及該
給付請求權據以發生之原因事實,則本件之訴訟標的、原因
事實,並不明確,爰依前揭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之,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變更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