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113年度簡上字第18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182號
上 訴 人 陳君魁
訴訟代理人 施慧青
被 上訴人 杜國銓
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簡易庭
民國113年度員簡字第99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858,1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04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
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洪榮謙
法 官 羅秀緞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茂盛
113年度簡上字第182號
上 訴 人 陳君魁
訴訟代理人 施慧青
被 上訴人 杜國銓
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簡易庭
民國113年度員簡字第99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858,1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04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
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洪榮謙
法 官 羅秀緞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茂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