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補字第63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36號
原 告 張泳評
被 告 洪永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4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256元,原告應如期
繳納。
二、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訴訟標的(法
律依據為何)及其原因事實(本件原因事實經過等)。」,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查:
㈠本件之民事請求權基礎為何(依據何法律規定)?
㈡本件事實經過等尚有未明,例如:詐騙的情節及手法、原告
何時自何帳戶(需提出存摺封面影本)轉帳/匯出至被告所
申設銀行帳戶(需提出交易明細表,並載明何銀行帳號),
亦未提出任何相關證據供本院審酌(例如:與原告所稱詐欺
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截圖影本、轉帳/匯出之交易明細表
或單據、照片...)。況民事訴訟採當事人進行主義,然原
告於113年8月21日提出之民事起訴狀,僅就事實經過略述,
復未提出任何相關證據資料供本院審酌以認定事實,難認符
合起訴書狀規定。原告請補正具體事實經過、證據,以利訴
訟進行。
三、起訴書狀狀頭記載「113年度偵字第3903號」,請說刑事起
訴?不起訴?尚在偵查中?並應提出相關資料影本到院參辦
。
四、依上開二、三說明補正,並提出補正狀之正本1份、繕本1份
(均需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以利送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113年度補字第636號
原 告 張泳評
被 告 洪永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4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256元,原告應如期
繳納。
二、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訴訟標的(法
律依據為何)及其原因事實(本件原因事實經過等)。」,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查:
㈠本件之民事請求權基礎為何(依據何法律規定)?
㈡本件事實經過等尚有未明,例如:詐騙的情節及手法、原告
何時自何帳戶(需提出存摺封面影本)轉帳/匯出至被告所
申設銀行帳戶(需提出交易明細表,並載明何銀行帳號),
亦未提出任何相關證據供本院審酌(例如:與原告所稱詐欺
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截圖影本、轉帳/匯出之交易明細表
或單據、照片...)。況民事訴訟採當事人進行主義,然原
告於113年8月21日提出之民事起訴狀,僅就事實經過略述,
復未提出任何相關證據資料供本院審酌以認定事實,難認符
合起訴書狀規定。原告請補正具體事實經過、證據,以利訴
訟進行。
三、起訴書狀狀頭記載「113年度偵字第3903號」,請說刑事起
訴?不起訴?尚在偵查中?並應提出相關資料影本到院參辦
。
四、依上開二、三說明補正,並提出補正狀之正本1份、繕本1份
(均需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以利送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