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補字第66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67號
原 告 陳培基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妤萱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是原告究竟欲向被告等人請求之
金額?以便裁定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
二、提出原告自己、被告李妤萱(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原告就被告郭恆祈部分,未載明其地址,致本院無從送達文
書。是請具狀他的住址;或是否願意付費,由法院向電信公
司函查其手機開戶基本資料?
四、本件原告欲起訴之被告有2人,惟僅提出繕本1份,尚缺1份
。是請原告再補提供民事起訴狀繕本1份(含證物;日後有
相關書狀亦同,以利送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