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補字第68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83號
原 告 吳宗栢
被 告 吳若芬
江俊雄
廖美玉
陳玉梅
一、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萬元(80萬元+30萬
元+30萬元+80萬元=2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78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若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補提供民事起訴狀繕本4份(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
,以利送達被告等)。
三、訴之聲明(請求法院如何判決),勿與事實理由、適用法律
欄混雜記載。
四、被告等人非原告能指定送達代收人!
五、被告陳玉梅住址?(來狀塗改不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113年度補字第683號
原 告 吳宗栢
被 告 吳若芬
江俊雄
廖美玉
陳玉梅
一、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萬元(80萬元+30萬
元+30萬元+80萬元=2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78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若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補提供民事起訴狀繕本4份(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
,以利送達被告等)。
三、訴之聲明(請求法院如何判決),勿與事實理由、適用法律
欄混雜記載。
四、被告等人非原告能指定送達代收人!
五、被告陳玉梅住址?(來狀塗改不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