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3年度補字第68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87號
原 告 詹秀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長庚之繼承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
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40萬元(起訴後之利息不併算價額),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萬4560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二、提出被繼承人「楊長庚(死亡日期:民國113年7月2日;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
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暨提出向該管法院查詢其繼承人
有無拋棄繼承資料(除原證1外,請於補正起訴狀前再次查
詢確認)。並列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依上開資料,查報並補正被告等人姓名及地址後,重新繕寫
民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繕本(含證物;日後
有相關書狀亦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113年度補字第687號
原 告 詹秀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長庚之繼承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
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40萬元(起訴後之利息不併算價額),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萬4560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二、提出被繼承人「楊長庚(死亡日期:民國113年7月2日;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
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暨提出向該管法院查詢其繼承人
有無拋棄繼承資料(除原證1外,請於補正起訴狀前再次查
詢確認)。並列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依上開資料,查報並補正被告等人姓名及地址後,重新繕寫
民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繕本(含證物;日後
有相關書狀亦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