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補字第74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43號
原 告 梁偉聰


被 告 楊阿午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9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鎮○○段000地號、溪湖鎮河興段1160、1160-1
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民國80年1月迄今異動索
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
蔽),及地籍圖謄本(宜就系爭土地及周邊部分之圖示放大
)、使用分區證明書。坐落前揭土地上有關農舍申請建造執
照、套會管制之相關資料。
三、提出前項土地及其上農舍之現況彩色照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