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補字第74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48號
原 告 李瑋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博元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起訴謹記載被告施博元之姓名,惟未記載其住址等,至
本院無從送達文書,故應查報其住址(或查報其他可供調查
之訊息等;例如:手機號碼、車牌號碼、其所申設之銀行帳
戶等,並聲明願付費查詢)。
二、本件有無刑事告訴?另應提出本件相關證據影本(轉帳、交
付冷錢包條碼....LINE對話等)。
三、原告如何認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有管轄權?(並應提出相關
證據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113年度補字第748號
原 告 李瑋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博元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起訴謹記載被告施博元之姓名,惟未記載其住址等,至
本院無從送達文書,故應查報其住址(或查報其他可供調查
之訊息等;例如:手機號碼、車牌號碼、其所申設之銀行帳
戶等,並聲明願付費查詢)。
二、本件有無刑事告訴?另應提出本件相關證據影本(轉帳、交
付冷錢包條碼....LINE對話等)。
三、原告如何認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有管轄權?(並應提出相關
證據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