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113年度補字第75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52號
原 告 許敬泓
張育菁




被 告 領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能育
被 告 黃金蓮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320萬90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8248元。
二、有否爭房屋之設計圖說、建造執照、使用執照等資料?
三、提出坐落彰化縣○○鎮○○段000○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建物複丈成果圖及同段482-12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