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補字第83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33號
原 告 彰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聰寶


被 告 邵樹銘(即寶辰建材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55萬84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4928元,原告
應如期繳納。
二、原告廠區燒燬情形有現況彩色照片?有無失火前之彩色照片
(含內部構造、置放物品位置等)?
三、聲明數字似有誤載「萬」字,併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