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113年度補字第88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87號
原 告 紀侑昇





被 告 周政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2萬2400元(修繕費等22萬24
00元+房屋減損價額9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2187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新
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