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訴字第101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10號
原 告 黃柏凱

被 告 吳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記載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泛稱延用113
  年員司調字第225號事件,且本件被告涉刑事仍未偵結,將
  聽從檢察官指示辦理等語。經本院調取上開調解卷。然原告
  未明確主張欲請求之金額多少?且於民國113年7月3日調解未
  成立。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6日以113年補字第523號裁定原
  告應於十四日內補正,原告仍為上開主張,並未真正補正,
  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