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訴字第103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34號
原 告 劉鳳娥
蔡維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隆律師
被 告 黃麟淇
林雅惠
黃林阿幼
黃榮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松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所為
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中關於「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之
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
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6月3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游峻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