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3年度訴字第105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52號
原 告 王惠玉
訴訟代理人 楊育仁律師
被 告 黃惠蘭
黃琦翔
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琦翔住所地在台北市文山區、被告黃惠蘭住所地
在花蓮縣吉安鄉,皆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
20前段、22條規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灣花蓮地方法院
均具有管權之規定。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轉至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113年度訴字第1052號
原 告 王惠玉
訴訟代理人 楊育仁律師
被 告 黃惠蘭
黃琦翔
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琦翔住所地在台北市文山區、被告黃惠蘭住所地
在花蓮縣吉安鄉,皆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
20前段、22條規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灣花蓮地方法院
均具有管權之規定。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轉至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