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113年度訴字第105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055號
原 告 陳基祥
訴訟代理人 楊孝文(法扶律師)
被 告 李秋紅
張鐵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
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壹、被告等於門牌號碼彰化縣○○鄉○○路00號房屋製造聲響侵入東
畔路45號所產生之音量,於上午六時至晚上八時之間不得超
過均能音量(Leq)60分貝,於晚上八時至晚上十時之間不
得超過均能音量(Leq)55分貝,於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六
時之間不得超過均能音量(Leq)50分貝。
貳、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0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參、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肆、訴訟費用由被告等連帶負擔百分之90,其餘由原告負擔。
伍、本判決第貳項原告以新台幣3萬3,333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陸、原告其餘假執行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緣原告居於彰化縣○○鄉○○路00號房屋,被告等則於日前遷
入隔壁(即彰化縣○○鄉○○路00號)居住,雙方房屋均位屬
同一三合院之鄰房,合先敘明。
㈡被告等於112年2月1日、5月13日、5月21日、5月22日等期
日,陸續在其居住之彰化縣○○鄉○○路00號建物內、外,不
定時蓄意製造敲擊、碰撞、水桶掉落、鍋碗瓢盆掉落、刷
洗、大力開關門、唱歌等噪音,更恣意大聲交談。原告因
不堪其擾,於112年5月13日通報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同
安派出所員警到場處理,經員警實施勸導後,被告等竟未
予理會,原告並因此向彰化縣政府環境保護局通報處理。
且被告等於7月11日晚間9時47分許,另以吼叫方式製造聲
響,再次經原告通報員警到場勸導,此實已嚴重侵害原告
之居住安寧,爰依法提起本訴。鈞院已於113年11月4日開
庭時給予被告一個月的改進機會,惟迄至113年12月27日
止,仍有持續製造噪音情形,且已逾越通常程度,並無改
善,嚴重侵害、干擾原告之生活起居。
㈢按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得視轄境內噪音狀況劃定公
告各類噪音管制區,並應定期檢討,重新劃定公告之;其
管制區之劃分原則、劃定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噪音管制法第7條第1項訂有明文。
㈣噪音管制區劃分為下列四類,依其土地使用現況、行政區
域、地形地物、人口分布劃分之:…二、第二類噪音管制
區:供住宅使用為主且需要安寧之地區;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進行噪音管制區劃分之粗分類原
則如下:…二、轄境內屬實施區域計畫地區者:(二)第
二類噪音管制區:甲種建築用地、林業用地、農牧用地;
又一般地區音量標準值如下:第二類:日間均能音量(Le
q)60、晚間均能音量(Leq)55、夜間均能音量(Leq)5
0;所謂日間:第一、二類噪音管制區指上午六時至晚上
八時;晚間:指晚上八時至晚上十時;夜間:指晚上十時
至翌日上午六時,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第2條第2款、
第4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6條第1項分別訂有明文。
㈤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
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
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
、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民法第793條定有
明文。第七百七十四條至前條規定,於地上權人、農育權
人、不動產役權人、典權人、承租人、其他土地、建築物
或其他工作物利用人準用之,民法第800條之1亦有明定。
㈥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
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
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人格權受侵害時,得
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
慰撫金;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
、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
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
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
4條、第18條、第195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數人共同不法
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
為加害人者亦同,民法第185條第1項亦有明定。
㈦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
,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如其情節重大
,被害人非不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
金額(最高法院著有92年台上字第164號判例意旨參照)
。又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
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該金額是否相
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
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最高法院著有51年台
上字第2233號判例、85年度台上字第460號判決意旨參照
)。
㈧原告之住所「彰化縣○○鄉○○路00號」,其基地為「彰化縣○
○市○○段000地號」,為「特定農業區」之「甲種建築用地
」,其國土分區為「農業發展地區第二類」,依噪音管制
區劃定作業準則,係屬供住宅使用為主且需要安寧之「第
二類噪音管制區」。則該地區之音量標準值應如附表一所
示。
㈨參酌錄影光碟,被告等自112年8月至113年7月;鈞院113年
11月開庭後迄至113年12月,確有於下列附表二、三所示
時日不定期持續製造噪音之情形(原證三、原證八)。衡
酌當地係農村住宅三合院環境,建築物係磚造,而被告等
所發出之聲響,為金屬、陶瓷、玻璃等物品碰撞、敲擊所
發出之高頻噪音,亦有大聲喧嘩情形,長期聽聞將使人感
受煩躁、緊張。且被告等發出之噪音不分晝夜,而所製造
之噪音聲量,已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嚴重侵害
原告之人格權及居住安寧權益,而原告為實際居住者(登
記名義人:張泗銓),自得依民法第18條及第793、800條
之1規定,訴請如訴之聲明第一項所示判決,於法應屬有
據。
㈩又原告患有僵直性脊椎炎,現上半身長期彎下而與下半身
呈現近90度之狀態,可知原告體況非如一般人,本須安心
靜養。然而,被告等所製造之聲響均屬突然,時常令原告
夜不能昧,整天呈現心神不寧之情狀,嚴重影響生活及身
心健康安全,有敦仁醫院於113年7月22日開立之診斷證明
書附狀可稽(原證5),足見被告所為對於伊之精神造成
重大傷害,並使原告長期失眠,侵害原告之人格法益而情
節重大。則自原告所受侵害程度以觀,其精神上長期受有
相當程度之痛苦,自得依民法第18條第2項、第184、185
條、第195條第1項等規定,擇一請求被告等連帶賠償精神
慰撫金30萬元。
原告聲明:
⒈被告等於門牌號碼彰化縣○○鄉○○路00號房屋製造聲響侵
入東畔路45號所產生之音量,於上午六時至晚上八時之
間不得超過均能音量(Leq)60分貝,於晚上八時至晚
上十時之間不得超過均能音量(Leq)55分貝,於晚上
十時至翌日上午六時之間不得超過均能音量(Leq)50
分貝。
⒉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00,000元,及自本書狀繕
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
⒊訴訟費用由被告等負擔。
⒋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主張:
㈠被告張鐵城於113年11月4日言詞辯論主張,原告提到的噪
音皆為平日正常生活發出的聲音,因為要去工作,早上起
來需要做飯吃,並非故意發出噪音影響原告。
㈡被告李秋紅主張,檔名00000000000.MP4(附表一,編號9)
是晚上抽油煙機、抽水馬達的聲音,馬達運作時間並不一
定。且因工作需要,會在早上炒花生,音檔中發出的敲擊
聲是製作花生過程中所發出的聲音。
㈢被告張鐵城於114年3月24日言詞辯論中抗辯原告所提之音
檔並非真實,音檔中記載的時間被告皆尚未起床。
貳、本院之判斷:
一、按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
時,得請求防止之;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
,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
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
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民法第18條第1 項、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
活所能容忍之噪音,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
,如其情節重大,被害人非不得依民法第195 條第1 項規定
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64號判例意
旨參照)。惟居住安寧之人格法益旨在維護符合人格尊嚴的
生活環境,且噪音係主觀性感覺,感受程度因個人身心理狀
況而異,故聲響是否屬噪音,是否已達侵害他人居住安寧,
其要件上須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忍受之程度,且情節重
大,始賦予被害人請求賠償非財產上損害之權利。申言之,
居住安寧固屬民法第18條第1 項所保護之人格利益,然社會
活動之聲響與震動,是否構成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
利益,應衡酌當地環境、建築物之情況,是否超越「一般人
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客觀標準」決定,非單憑當事人主觀喜
惡或感受為認定。且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與他人自由從事
一般正常合理之居家社會活動,均屬經營平穩安全生活應有
之權利,乃應同受保障,則於相鄰之建築物間,倘他人因社
會活動所產生之聲響與震動,未逾一般人於依當地環境、建
築物情況相當情形所能容忍之範圍,即難謂不法之人格權、
所有權侵害,自不得請求限制他人社會活動,俾符己身之需
求,茲屬「法益權衡」下之必然。再依目前社會發展情形,
都會地區人口密集,高樓大廈林立,住戶緊鄰而居比比皆是
,是彼此日常生活難免相互影響,此在區分所有建築物之上
、下樓尤為明顯。而所有人本得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在其
所有之區分建築物自由活動,不受他人之干涉,然其活動時
發出之聲響,即可能影響其他住戶之安寧,因此,如所有人
在其區分建築物內活動時,發出之聲響未逾噪音管制法所訂
之管制標準,應認屬「一般人」客觀上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
標準,則應以該標準為據,而非以某一「個人」主觀上所能
容忍之標準為據,以兼顧人民財產權、居住權及健康權之保
障。又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
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亦有明定。是原告主張被告有
前述噪音侵害其身體健康及居住安寧之行為,既為被告所否
認,自應由原告就被告確有製造噪音,且該噪音業已超越一
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程度等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之
責(參照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地2445號參照)。
二、按民法第793條規定:「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
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
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但其侵入輕
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
土地所有人、承租人或其他建築物利用人等人(依第800條
之1準用第793條),受喧囂、震動等噪音侵害時,得主張氣
響侵入禁止請求權,要求行為人不得為一定之行為(如於某
某時段不得發出超過某分貝之聲響)。
三、損害賠償請求權
(一)按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
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次按同法第193
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
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
賠償責任。」如前所述,居住安寧法益屬人格權之一環,
受噪音侵害居住安寧之被害人,若因此罹患疾病等受有財
產上損害之情形(如因噪音導致腦神經衰弱罹患憂鬱症而
支出診療費等),得依此請求行為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同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按民法前段規定:「不法侵害他人
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
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
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又依實務見解,居住安
寧法益屬其他人格法益,若其侵害情節重大,被害人亦得
請求非財產損害(精神痛苦等)之慰撫金。
四、居住安寧法益與噪音之「侵害」爭議:
就人格權體系部分而言,噪音何時構成對居住安寧法益之
侵害,依前述司法實務判例意旨,並不以影響身心理機能
為必要,僅須該噪音「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
程度,即屬對居住安寧法益之侵害,故標準得依個案彈性
變化。惟若因該噪音導致被害人罹患疾病,則可能同時該
當健康權之侵害。而就相鄰關係體系而言,氣響侵入禁止
請求權是否成立,爭議點在於是否有第793條但書規定之適
用。蓋司法實務見解認為,於考量第793條但書規定之「氣
響之侵入,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可否認為相當時」,應
參酌該噪音管制標準,俾與事業之經營獲得衡平,以發揮
規範相鄰關係積極調節不動產利用之功能。所謂噪音管制
標準,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2項所訂
定之法規命令,乃主管機關規定聲響於多少分貝構成違法
之判準。其適用結果通常導致,法院認為聲響因未違反噪
音管制標準,即屬第793條但書所明定排除本文適用之情形
,不得依第793條請求禁止。而此噪音管制標準,有時於判
斷人格權救濟體系之請求權時,也填充是否逾越一般人社
會生活所能容忍之程度之內涵。然學說上對實務此等機械
式操作之見解,亦多有疑義。有學者自噪音管制法之規範
目的闡釋,認為其旨在對事業者之「公法上許可」,並非
即因此免除事業者對鄰人應負之「防止危險義務」;除管
制基準外,並應具體綜合考量相鄰狀態、機械之設置位置
、噪音振動傳達之路徑、持續之時間及時間帶、該噪音對
於人體所造成之影響等,以決定事業者是否已採取充分之
防止措施。另有學者從相鄰關係制度係以「調和」所有權
或利用權人間之衝突之目的出發,並從法條體系上與比較
法上取得支持,認為所謂「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
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應考量行為人之防免可能性,
亦即改善設施是否已達依目前科技水準足以實現,且在同
一不動產利用方法下,經濟上可合理期待之防護措施,若
否,縱未違噪音管制標準,仍不符民法第793條但書規定而
得主張禁止之。
五、本院雖不採前開台北地院一般實務見解,但同意原告主張以
其之住所「彰化縣○○鄉○○路00號」,其基地為「彰化縣○○市
○○段000地號」,為「特定農業區」之「甲種建築用地」,
其國土分區為「農業發展地區第二類」,依噪音管制區劃定
作業準則,係屬供住宅使用為主且需要安寧之「第二類噪音
管制區」。則該地區之音量標準值應如附表一所示,因被告
長期製造附表二及三之噪音,因此求為判決被告等於門牌號
碼彰化縣○○鄉○○路00號房屋製造聲響侵入東畔路45號所產生
之音量,於上午六時至晚上八時之間不得超過均能音量(Le
q)60分貝,於晚上八時至晚上十時之間不得超過均能音量
(Leq)55分貝,於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六時之間不得超過
均能音量(Leq)50分貝,即合於噪音管制之最低標準,其
請求合於民法第793條本文及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六、另被告長期製造如附表二及三之噪音,經本院當庭勘驗光碟
屬實,除表三記除編號31誤載為50分應更正為50秒,編號32
沒有聽到聲音。摩托車聲音原告代理人說是摩托車聲,是馬
路行車所發出與被告無關,其餘部分被告確實頻繁密集製造
噪音,如此情形長期頻繁且密集製造噪音,使一般人難以適
居之環境,且附表三是本院言詞審理開庭後命被告努力改善
,仍無顯著改善,且依被告為製作花生糖生意,其操作過程
應可適度改善其流程避免噪音,仍執意為噪音之製造,按噪
音管制法之規範目的闡釋,認為其旨在對事業者之「公法上
許可」,並非即因此免除事業者對鄰人應負之「防止危險義
務」;除管制基準外,並應具體綜合考量相鄰狀態、機械之
設置位置、噪音振動傳達之路徑、持續之時間及時間帶、該
噪音對於人體所造成之影響等,以決定事業者是否已採取充
分之防止措施。且從相鄰關係制度係以「調和」所有權或利
用權人間之衝突之目的出發,並從法條體系上與比較法上取
得支持,認為所謂「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
,認為相當者」,應考量行為人之防免可能性,亦即改善設
施是否已達依目前科技水準足以實現,且在同一不動產利用
方法下,經濟上可合理期待之防護措施,若否,縱未違噪音
管制標準,仍不符民法第793條但書規定而得主張禁止之。
七、綜上,被告長期製造噪音,雖未達噪音管制標準,仍使一般
人處於如此環境,客觀上難以忍受,已侵害原告之人格權。
而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
,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如其情節重大,
被害人非不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本院審酌被告侵害人格法益之情節,認為被告應連帶賠償
原告10萬元為適當,應予准許,逾此範圍為不合法,不應准
許,應予駁回。
八、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訴之聲明一性質上不適
合假執行,駁回之,其餘部分酌定相當金額宣告之。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廖涵萱
附表一
時段 均能音量(Leq) 日間(06時至20時) 60 晚間(20時至22時) 55 夜間(22時至06時) 50
附表二
編號 日期 時間 影片時長 聲音態樣 1 112.08.21 08:07 30秒 不明敲擊聲、鋁製物品敲打聲 2 10:35 30秒 不明敲擊聲 3 112.08.22 07:55 1分 不明敲擊聲、水桶掉落聲 4 112.08.23 08:42 1分 不明敲擊聲、水桶掉落聲、物品拉動聲 5 08:52 1分10秒 碗盤、水桶、器具掉落聲 6 11:06 1分30秒 交談聲、碗盤、水桶、器具掉落聲 7 112.08.24 06:37 30秒 不明敲擊聲 8 14:39 1分30秒 交談聲、器具掉落聲、不明拍打聲 9 20:56 1分30秒 交談聲、不明敲擊聲、碗盤、水桶、器具掉落聲 10 21:14 1分30秒 不明敲擊聲、碗盤、水桶、器具掉落聲 11 112.08.25 07:47 1分 碗盤、水桶、器具掉落聲 12 112.08.28 09:16 2分 交談聲、碗盤、水桶、器具掉落聲 13 112.08.29 07:41 1分 交談聲 14 12:18 1分 不明敲擊聲 15 112.08.30 11:00 2分 交談聲、鍋碗瓢盆掉落聲 16 112.08.31 19:45 1分 不明敲擊聲 17 19:54 2分 交談聲、不明敲擊聲 18 112.09.01 11:14 1分 碗盤、器具掉落聲 19 21:30 2分 交談聲、水桶、器具掉落聲、刷鍋聲 20 22:47 1分 不明碰撞聲、開關門聲 21 112.09.02 11:14 1分30秒 交談聲 22 20:00 1分30秒 交談聲、不明敲擊聲、碗盤、器具掉落聲 23 112.09.04 09:42 2分 不明碰撞聲、碗盤、器具掉落聲 24 112.09.05 08:28 1分30秒 交談聲、碗盤、器具掉落聲 25 112.09.06 11:29 1分 交談聲、不明碰撞聲、碗盤、器具掉落聲 26 112.09.07 13:58 1分30秒 交談聲、不明碰撞聲、碗盤、器具掉落聲 27 112.09.08 04:23 1分30秒 不明敲擊聲 28 112.09.10 08:52 2分 交談聲、不明碰撞聲、器具掉落聲、開關門聲 29 112.09.11 16:19 2分 不明敲擊聲 30 112.09.12 08:52 1分30秒 交談聲、不明碰撞聲、器具掉落聲 31 15:53 1分 不明敲擊聲 32 112.09.14 22:21 1分32秒 交談聲、器具掉落聲 33 112.09.15 06:16 1分30秒 交談聲、不明碰撞聲、器具掉落聲 34 11:28 2分 交談聲、不明碰撞聲、器具掉落聲 35 112.09.16 02:16 1分30秒 機械運轉聲 36 11:36 1分30秒 交談聲、不明碰撞聲、機械運轉聲 37 112.09.17 04:53 2分15秒 機械運轉聲 38 112.09.18 07:30 1分 不明碰撞聲、器具掉落聲 39 112.09.19 20:28 2分 不明碰撞聲、器具掉落聲、交談聲 40 112.09.20 07:59 2分30秒 交談聲、手機訊號聲、器具掉落聲 41 112.09.21 20:27 4分 交談聲、不明碰撞聲、器具掉落聲、唱歌聲 42 112.09.22 05:51 1分 機械運轉聲 43 112.09.23 12:26 1分 交談聲、不明碰撞聲、器具掉落聲 44 112.09.24 10:33 1分40秒 交談聲、不明碰撞聲、器具掉落聲 45 112.09.24 20:01 1分30秒 交談聲 46 112.09.26 12:16 1分 不明敲擊聲 47 112.09.27 14:41 1分 機械運轉聲 48 112.11.10 22:11 1分 交談聲、不明碰撞聲 49 112.11.14 6:23 1分 水桶、器具掉落聲 50 112.11.15 21:05 1分30秒 交談聲、不明碰撞聲、器具掉落聲 51 112.11.23 07:30 1分 交談聲、不明碰撞聲、刷洗聲 52 112.11.25 05:44 1分 交談聲、不明碰撞聲、器具掉落聲 53 112.11.29 07:00 1分 不明碰撞聲、器具掉落聲 54 112.11.30 06:39 30秒 不明碰撞聲 55 112.12.01 21:29 30秒 交談聲、器具掉落聲 56 112.12.04 05:56 30秒 不明敲擊聲 57 112.12.5 11:51 1分 交談聲、不明碰撞聲、器具掉落聲 58 112.12.9 06:58 1分 不明敲擊聲、器具掉落聲 59 113.05.07 7:39 1分 不明碰撞聲、碗盤、器具掉落聲 60 113.06.28 05:34 1分 交談聲、不明碰撞聲、碗盤、器具掉落聲、刷洗聲 61 113.07.11 21:59 50秒 不明碰撞聲、碗盤、器具掉落聲、刷洗聲 62 113.07.12 05:21 1分 不明敲擊聲、碗盤、器具掉落聲
附表三
編號 日期 時間 影片時長 聲音態樣 1 113.11.07 22:01 20秒 鋁製物品拉動聲 2 113.11.28 12:13 40秒 不明敲擊聲、水桶掉落聲 3 12:14 20秒 水桶拉動聲 4 21:18 30秒 不明敲擊聲 5 113.12.02 11:59 40秒 不明敲擊聲、交談聲 6 113.12.03 14:32 1分 不明敲擊聲 7 113.12.04 20:07 10秒 水桶拉動聲 8 113.12.06 21:09 20秒 水桶掉落聲 9 113.12.07 19:40 40秒 關門聲、水桶拉動聲、不明敲擊聲 10 113.12.08 11:25 20秒 物品掉落聲、不明敲擊聲 11 113.12.09 12:33 1分 不明敲擊聲 12 19:50 20秒 水桶掉落聲、不明敲擊聲 13 113.12.10 15:43 20秒 水桶掉落聲、不明敲擊聲 14 17:17 20秒 水桶掉落聲、不明敲擊聲 15 17:48 20秒 不明敲擊聲 16 113.12.11 18:49 30秒 水桶掉落聲、不明敲擊聲 17 21:10 1分30秒 水桶掉落聲、不明敲擊聲 18 113.12.12 08:09 20秒 水桶掉落聲、不明敲擊聲 19 113.12.13 07:56 30秒 水桶拖動聲、不明敲擊聲 20 113.12.16 20:09 40秒 水桶拖動聲、不明敲擊聲 21 113.12.17 11:47 1分 水桶掉落聲、不明敲擊聲 22 113.12.18 08:54 30秒 不明敲擊聲 23 113.12.19 09:43 35秒 水桶掉落聲、不明敲擊聲 24 16:55 30秒 水桶拖動聲、不明敲擊聲 25 113.12.21 07:50 1分 水桶拖動聲、不明敲擊聲 26 18:18 30秒 談話聲、水桶拖動聲、不明敲擊聲 27 113.12.22 20:02 45秒 談話聲、水桶拖動聲、不明敲擊聲 28 113.12.24 14:20 30秒 不明撞擊聲 29 14:26 1分15秒 不明敲擊聲 30 113.12.25 09:35 1分 唱歌聲、不明敲擊聲 31 17:27 50分 談話聲、水桶拖動聲、不明敲擊聲 32 113.12.26 03:23 1分 不明敲擊聲 33 06:14 2分 不明敲擊聲 34 113.12.27 06:36 1分 水桶拖動聲、器具掉落聲 35 07:15 1分 水桶拖動聲、器具掉落聲、不明敲擊聲
113年度訴字第1055號
原 告 陳基祥
訴訟代理人 楊孝文(法扶律師)
被 告 李秋紅
張鐵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
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壹、被告等於門牌號碼彰化縣○○鄉○○路00號房屋製造聲響侵入東
畔路45號所產生之音量,於上午六時至晚上八時之間不得超
過均能音量(Leq)60分貝,於晚上八時至晚上十時之間不
得超過均能音量(Leq)55分貝,於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六
時之間不得超過均能音量(Leq)50分貝。
貳、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0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參、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肆、訴訟費用由被告等連帶負擔百分之90,其餘由原告負擔。
伍、本判決第貳項原告以新台幣3萬3,333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陸、原告其餘假執行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緣原告居於彰化縣○○鄉○○路00號房屋,被告等則於日前遷
入隔壁(即彰化縣○○鄉○○路00號)居住,雙方房屋均位屬
同一三合院之鄰房,合先敘明。
㈡被告等於112年2月1日、5月13日、5月21日、5月22日等期
日,陸續在其居住之彰化縣○○鄉○○路00號建物內、外,不
定時蓄意製造敲擊、碰撞、水桶掉落、鍋碗瓢盆掉落、刷
洗、大力開關門、唱歌等噪音,更恣意大聲交談。原告因
不堪其擾,於112年5月13日通報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同
安派出所員警到場處理,經員警實施勸導後,被告等竟未
予理會,原告並因此向彰化縣政府環境保護局通報處理。
且被告等於7月11日晚間9時47分許,另以吼叫方式製造聲
響,再次經原告通報員警到場勸導,此實已嚴重侵害原告
之居住安寧,爰依法提起本訴。鈞院已於113年11月4日開
庭時給予被告一個月的改進機會,惟迄至113年12月27日
止,仍有持續製造噪音情形,且已逾越通常程度,並無改
善,嚴重侵害、干擾原告之生活起居。
㈢按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得視轄境內噪音狀況劃定公
告各類噪音管制區,並應定期檢討,重新劃定公告之;其
管制區之劃分原則、劃定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噪音管制法第7條第1項訂有明文。
㈣噪音管制區劃分為下列四類,依其土地使用現況、行政區
域、地形地物、人口分布劃分之:…二、第二類噪音管制
區:供住宅使用為主且需要安寧之地區;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進行噪音管制區劃分之粗分類原
則如下:…二、轄境內屬實施區域計畫地區者:(二)第
二類噪音管制區:甲種建築用地、林業用地、農牧用地;
又一般地區音量標準值如下:第二類:日間均能音量(Le
q)60、晚間均能音量(Leq)55、夜間均能音量(Leq)5
0;所謂日間:第一、二類噪音管制區指上午六時至晚上
八時;晚間:指晚上八時至晚上十時;夜間:指晚上十時
至翌日上午六時,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第2條第2款、
第4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6條第1項分別訂有明文。
㈤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
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
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
、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民法第793條定有
明文。第七百七十四條至前條規定,於地上權人、農育權
人、不動產役權人、典權人、承租人、其他土地、建築物
或其他工作物利用人準用之,民法第800條之1亦有明定。
㈥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
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
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人格權受侵害時,得
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
慰撫金;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
、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
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
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
4條、第18條、第195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數人共同不法
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
為加害人者亦同,民法第185條第1項亦有明定。
㈦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
,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如其情節重大
,被害人非不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
金額(最高法院著有92年台上字第164號判例意旨參照)
。又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
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該金額是否相
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
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最高法院著有51年台
上字第2233號判例、85年度台上字第460號判決意旨參照
)。
㈧原告之住所「彰化縣○○鄉○○路00號」,其基地為「彰化縣○
○市○○段000地號」,為「特定農業區」之「甲種建築用地
」,其國土分區為「農業發展地區第二類」,依噪音管制
區劃定作業準則,係屬供住宅使用為主且需要安寧之「第
二類噪音管制區」。則該地區之音量標準值應如附表一所
示。
㈨參酌錄影光碟,被告等自112年8月至113年7月;鈞院113年
11月開庭後迄至113年12月,確有於下列附表二、三所示
時日不定期持續製造噪音之情形(原證三、原證八)。衡
酌當地係農村住宅三合院環境,建築物係磚造,而被告等
所發出之聲響,為金屬、陶瓷、玻璃等物品碰撞、敲擊所
發出之高頻噪音,亦有大聲喧嘩情形,長期聽聞將使人感
受煩躁、緊張。且被告等發出之噪音不分晝夜,而所製造
之噪音聲量,已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嚴重侵害
原告之人格權及居住安寧權益,而原告為實際居住者(登
記名義人:張泗銓),自得依民法第18條及第793、800條
之1規定,訴請如訴之聲明第一項所示判決,於法應屬有
據。
㈩又原告患有僵直性脊椎炎,現上半身長期彎下而與下半身
呈現近90度之狀態,可知原告體況非如一般人,本須安心
靜養。然而,被告等所製造之聲響均屬突然,時常令原告
夜不能昧,整天呈現心神不寧之情狀,嚴重影響生活及身
心健康安全,有敦仁醫院於113年7月22日開立之診斷證明
書附狀可稽(原證5),足見被告所為對於伊之精神造成
重大傷害,並使原告長期失眠,侵害原告之人格法益而情
節重大。則自原告所受侵害程度以觀,其精神上長期受有
相當程度之痛苦,自得依民法第18條第2項、第184、185
條、第195條第1項等規定,擇一請求被告等連帶賠償精神
慰撫金30萬元。
原告聲明:
⒈被告等於門牌號碼彰化縣○○鄉○○路00號房屋製造聲響侵
入東畔路45號所產生之音量,於上午六時至晚上八時之
間不得超過均能音量(Leq)60分貝,於晚上八時至晚
上十時之間不得超過均能音量(Leq)55分貝,於晚上
十時至翌日上午六時之間不得超過均能音量(Leq)50
分貝。
⒉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00,000元,及自本書狀繕
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
⒊訴訟費用由被告等負擔。
⒋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主張:
㈠被告張鐵城於113年11月4日言詞辯論主張,原告提到的噪
音皆為平日正常生活發出的聲音,因為要去工作,早上起
來需要做飯吃,並非故意發出噪音影響原告。
㈡被告李秋紅主張,檔名00000000000.MP4(附表一,編號9)
是晚上抽油煙機、抽水馬達的聲音,馬達運作時間並不一
定。且因工作需要,會在早上炒花生,音檔中發出的敲擊
聲是製作花生過程中所發出的聲音。
㈢被告張鐵城於114年3月24日言詞辯論中抗辯原告所提之音
檔並非真實,音檔中記載的時間被告皆尚未起床。
貳、本院之判斷:
一、按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
時,得請求防止之;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
,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
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
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民法第18條第1 項、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
活所能容忍之噪音,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
,如其情節重大,被害人非不得依民法第195 條第1 項規定
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64號判例意
旨參照)。惟居住安寧之人格法益旨在維護符合人格尊嚴的
生活環境,且噪音係主觀性感覺,感受程度因個人身心理狀
況而異,故聲響是否屬噪音,是否已達侵害他人居住安寧,
其要件上須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忍受之程度,且情節重
大,始賦予被害人請求賠償非財產上損害之權利。申言之,
居住安寧固屬民法第18條第1 項所保護之人格利益,然社會
活動之聲響與震動,是否構成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
利益,應衡酌當地環境、建築物之情況,是否超越「一般人
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客觀標準」決定,非單憑當事人主觀喜
惡或感受為認定。且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與他人自由從事
一般正常合理之居家社會活動,均屬經營平穩安全生活應有
之權利,乃應同受保障,則於相鄰之建築物間,倘他人因社
會活動所產生之聲響與震動,未逾一般人於依當地環境、建
築物情況相當情形所能容忍之範圍,即難謂不法之人格權、
所有權侵害,自不得請求限制他人社會活動,俾符己身之需
求,茲屬「法益權衡」下之必然。再依目前社會發展情形,
都會地區人口密集,高樓大廈林立,住戶緊鄰而居比比皆是
,是彼此日常生活難免相互影響,此在區分所有建築物之上
、下樓尤為明顯。而所有人本得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在其
所有之區分建築物自由活動,不受他人之干涉,然其活動時
發出之聲響,即可能影響其他住戶之安寧,因此,如所有人
在其區分建築物內活動時,發出之聲響未逾噪音管制法所訂
之管制標準,應認屬「一般人」客觀上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
標準,則應以該標準為據,而非以某一「個人」主觀上所能
容忍之標準為據,以兼顧人民財產權、居住權及健康權之保
障。又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
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亦有明定。是原告主張被告有
前述噪音侵害其身體健康及居住安寧之行為,既為被告所否
認,自應由原告就被告確有製造噪音,且該噪音業已超越一
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程度等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之
責(參照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地2445號參照)。
二、按民法第793條規定:「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
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
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但其侵入輕
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
土地所有人、承租人或其他建築物利用人等人(依第800條
之1準用第793條),受喧囂、震動等噪音侵害時,得主張氣
響侵入禁止請求權,要求行為人不得為一定之行為(如於某
某時段不得發出超過某分貝之聲響)。
三、損害賠償請求權
(一)按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
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次按同法第193
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
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
賠償責任。」如前所述,居住安寧法益屬人格權之一環,
受噪音侵害居住安寧之被害人,若因此罹患疾病等受有財
產上損害之情形(如因噪音導致腦神經衰弱罹患憂鬱症而
支出診療費等),得依此請求行為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同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按民法前段規定:「不法侵害他人
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
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
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又依實務見解,居住安
寧法益屬其他人格法益,若其侵害情節重大,被害人亦得
請求非財產損害(精神痛苦等)之慰撫金。
四、居住安寧法益與噪音之「侵害」爭議:
就人格權體系部分而言,噪音何時構成對居住安寧法益之
侵害,依前述司法實務判例意旨,並不以影響身心理機能
為必要,僅須該噪音「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
程度,即屬對居住安寧法益之侵害,故標準得依個案彈性
變化。惟若因該噪音導致被害人罹患疾病,則可能同時該
當健康權之侵害。而就相鄰關係體系而言,氣響侵入禁止
請求權是否成立,爭議點在於是否有第793條但書規定之適
用。蓋司法實務見解認為,於考量第793條但書規定之「氣
響之侵入,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可否認為相當時」,應
參酌該噪音管制標準,俾與事業之經營獲得衡平,以發揮
規範相鄰關係積極調節不動產利用之功能。所謂噪音管制
標準,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2項所訂
定之法規命令,乃主管機關規定聲響於多少分貝構成違法
之判準。其適用結果通常導致,法院認為聲響因未違反噪
音管制標準,即屬第793條但書所明定排除本文適用之情形
,不得依第793條請求禁止。而此噪音管制標準,有時於判
斷人格權救濟體系之請求權時,也填充是否逾越一般人社
會生活所能容忍之程度之內涵。然學說上對實務此等機械
式操作之見解,亦多有疑義。有學者自噪音管制法之規範
目的闡釋,認為其旨在對事業者之「公法上許可」,並非
即因此免除事業者對鄰人應負之「防止危險義務」;除管
制基準外,並應具體綜合考量相鄰狀態、機械之設置位置
、噪音振動傳達之路徑、持續之時間及時間帶、該噪音對
於人體所造成之影響等,以決定事業者是否已採取充分之
防止措施。另有學者從相鄰關係制度係以「調和」所有權
或利用權人間之衝突之目的出發,並從法條體系上與比較
法上取得支持,認為所謂「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
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應考量行為人之防免可能性,
亦即改善設施是否已達依目前科技水準足以實現,且在同
一不動產利用方法下,經濟上可合理期待之防護措施,若
否,縱未違噪音管制標準,仍不符民法第793條但書規定而
得主張禁止之。
五、本院雖不採前開台北地院一般實務見解,但同意原告主張以
其之住所「彰化縣○○鄉○○路00號」,其基地為「彰化縣○○市
○○段000地號」,為「特定農業區」之「甲種建築用地」,
其國土分區為「農業發展地區第二類」,依噪音管制區劃定
作業準則,係屬供住宅使用為主且需要安寧之「第二類噪音
管制區」。則該地區之音量標準值應如附表一所示,因被告
長期製造附表二及三之噪音,因此求為判決被告等於門牌號
碼彰化縣○○鄉○○路00號房屋製造聲響侵入東畔路45號所產生
之音量,於上午六時至晚上八時之間不得超過均能音量(Le
q)60分貝,於晚上八時至晚上十時之間不得超過均能音量
(Leq)55分貝,於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六時之間不得超過
均能音量(Leq)50分貝,即合於噪音管制之最低標準,其
請求合於民法第793條本文及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六、另被告長期製造如附表二及三之噪音,經本院當庭勘驗光碟
屬實,除表三記除編號31誤載為50分應更正為50秒,編號32
沒有聽到聲音。摩托車聲音原告代理人說是摩托車聲,是馬
路行車所發出與被告無關,其餘部分被告確實頻繁密集製造
噪音,如此情形長期頻繁且密集製造噪音,使一般人難以適
居之環境,且附表三是本院言詞審理開庭後命被告努力改善
,仍無顯著改善,且依被告為製作花生糖生意,其操作過程
應可適度改善其流程避免噪音,仍執意為噪音之製造,按噪
音管制法之規範目的闡釋,認為其旨在對事業者之「公法上
許可」,並非即因此免除事業者對鄰人應負之「防止危險義
務」;除管制基準外,並應具體綜合考量相鄰狀態、機械之
設置位置、噪音振動傳達之路徑、持續之時間及時間帶、該
噪音對於人體所造成之影響等,以決定事業者是否已採取充
分之防止措施。且從相鄰關係制度係以「調和」所有權或利
用權人間之衝突之目的出發,並從法條體系上與比較法上取
得支持,認為所謂「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
,認為相當者」,應考量行為人之防免可能性,亦即改善設
施是否已達依目前科技水準足以實現,且在同一不動產利用
方法下,經濟上可合理期待之防護措施,若否,縱未違噪音
管制標準,仍不符民法第793條但書規定而得主張禁止之。
七、綜上,被告長期製造噪音,雖未達噪音管制標準,仍使一般
人處於如此環境,客觀上難以忍受,已侵害原告之人格權。
而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
,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如其情節重大,
被害人非不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本院審酌被告侵害人格法益之情節,認為被告應連帶賠償
原告10萬元為適當,應予准許,逾此範圍為不合法,不應准
許,應予駁回。
八、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訴之聲明一性質上不適
合假執行,駁回之,其餘部分酌定相當金額宣告之。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廖涵萱
附表一
時段 均能音量(Leq) 日間(06時至20時) 60 晚間(20時至22時) 55 夜間(22時至06時) 50
附表二
編號 日期 時間 影片時長 聲音態樣 1 112.08.21 08:07 30秒 不明敲擊聲、鋁製物品敲打聲 2 10:35 30秒 不明敲擊聲 3 112.08.22 07:55 1分 不明敲擊聲、水桶掉落聲 4 112.08.23 08:42 1分 不明敲擊聲、水桶掉落聲、物品拉動聲 5 08:52 1分10秒 碗盤、水桶、器具掉落聲 6 11:06 1分30秒 交談聲、碗盤、水桶、器具掉落聲 7 112.08.24 06:37 30秒 不明敲擊聲 8 14:39 1分30秒 交談聲、器具掉落聲、不明拍打聲 9 20:56 1分30秒 交談聲、不明敲擊聲、碗盤、水桶、器具掉落聲 10 21:14 1分30秒 不明敲擊聲、碗盤、水桶、器具掉落聲 11 112.08.25 07:47 1分 碗盤、水桶、器具掉落聲 12 112.08.28 09:16 2分 交談聲、碗盤、水桶、器具掉落聲 13 112.08.29 07:41 1分 交談聲 14 12:18 1分 不明敲擊聲 15 112.08.30 11:00 2分 交談聲、鍋碗瓢盆掉落聲 16 112.08.31 19:45 1分 不明敲擊聲 17 19:54 2分 交談聲、不明敲擊聲 18 112.09.01 11:14 1分 碗盤、器具掉落聲 19 21:30 2分 交談聲、水桶、器具掉落聲、刷鍋聲 20 22:47 1分 不明碰撞聲、開關門聲 21 112.09.02 11:14 1分30秒 交談聲 22 20:00 1分30秒 交談聲、不明敲擊聲、碗盤、器具掉落聲 23 112.09.04 09:42 2分 不明碰撞聲、碗盤、器具掉落聲 24 112.09.05 08:28 1分30秒 交談聲、碗盤、器具掉落聲 25 112.09.06 11:29 1分 交談聲、不明碰撞聲、碗盤、器具掉落聲 26 112.09.07 13:58 1分30秒 交談聲、不明碰撞聲、碗盤、器具掉落聲 27 112.09.08 04:23 1分30秒 不明敲擊聲 28 112.09.10 08:52 2分 交談聲、不明碰撞聲、器具掉落聲、開關門聲 29 112.09.11 16:19 2分 不明敲擊聲 30 112.09.12 08:52 1分30秒 交談聲、不明碰撞聲、器具掉落聲 31 15:53 1分 不明敲擊聲 32 112.09.14 22:21 1分32秒 交談聲、器具掉落聲 33 112.09.15 06:16 1分30秒 交談聲、不明碰撞聲、器具掉落聲 34 11:28 2分 交談聲、不明碰撞聲、器具掉落聲 35 112.09.16 02:16 1分30秒 機械運轉聲 36 11:36 1分30秒 交談聲、不明碰撞聲、機械運轉聲 37 112.09.17 04:53 2分15秒 機械運轉聲 38 112.09.18 07:30 1分 不明碰撞聲、器具掉落聲 39 112.09.19 20:28 2分 不明碰撞聲、器具掉落聲、交談聲 40 112.09.20 07:59 2分30秒 交談聲、手機訊號聲、器具掉落聲 41 112.09.21 20:27 4分 交談聲、不明碰撞聲、器具掉落聲、唱歌聲 42 112.09.22 05:51 1分 機械運轉聲 43 112.09.23 12:26 1分 交談聲、不明碰撞聲、器具掉落聲 44 112.09.24 10:33 1分40秒 交談聲、不明碰撞聲、器具掉落聲 45 112.09.24 20:01 1分30秒 交談聲 46 112.09.26 12:16 1分 不明敲擊聲 47 112.09.27 14:41 1分 機械運轉聲 48 112.11.10 22:11 1分 交談聲、不明碰撞聲 49 112.11.14 6:23 1分 水桶、器具掉落聲 50 112.11.15 21:05 1分30秒 交談聲、不明碰撞聲、器具掉落聲 51 112.11.23 07:30 1分 交談聲、不明碰撞聲、刷洗聲 52 112.11.25 05:44 1分 交談聲、不明碰撞聲、器具掉落聲 53 112.11.29 07:00 1分 不明碰撞聲、器具掉落聲 54 112.11.30 06:39 30秒 不明碰撞聲 55 112.12.01 21:29 30秒 交談聲、器具掉落聲 56 112.12.04 05:56 30秒 不明敲擊聲 57 112.12.5 11:51 1分 交談聲、不明碰撞聲、器具掉落聲 58 112.12.9 06:58 1分 不明敲擊聲、器具掉落聲 59 113.05.07 7:39 1分 不明碰撞聲、碗盤、器具掉落聲 60 113.06.28 05:34 1分 交談聲、不明碰撞聲、碗盤、器具掉落聲、刷洗聲 61 113.07.11 21:59 50秒 不明碰撞聲、碗盤、器具掉落聲、刷洗聲 62 113.07.12 05:21 1分 不明敲擊聲、碗盤、器具掉落聲
附表三
編號 日期 時間 影片時長 聲音態樣 1 113.11.07 22:01 20秒 鋁製物品拉動聲 2 113.11.28 12:13 40秒 不明敲擊聲、水桶掉落聲 3 12:14 20秒 水桶拉動聲 4 21:18 30秒 不明敲擊聲 5 113.12.02 11:59 40秒 不明敲擊聲、交談聲 6 113.12.03 14:32 1分 不明敲擊聲 7 113.12.04 20:07 10秒 水桶拉動聲 8 113.12.06 21:09 20秒 水桶掉落聲 9 113.12.07 19:40 40秒 關門聲、水桶拉動聲、不明敲擊聲 10 113.12.08 11:25 20秒 物品掉落聲、不明敲擊聲 11 113.12.09 12:33 1分 不明敲擊聲 12 19:50 20秒 水桶掉落聲、不明敲擊聲 13 113.12.10 15:43 20秒 水桶掉落聲、不明敲擊聲 14 17:17 20秒 水桶掉落聲、不明敲擊聲 15 17:48 20秒 不明敲擊聲 16 113.12.11 18:49 30秒 水桶掉落聲、不明敲擊聲 17 21:10 1分30秒 水桶掉落聲、不明敲擊聲 18 113.12.12 08:09 20秒 水桶掉落聲、不明敲擊聲 19 113.12.13 07:56 30秒 水桶拖動聲、不明敲擊聲 20 113.12.16 20:09 40秒 水桶拖動聲、不明敲擊聲 21 113.12.17 11:47 1分 水桶掉落聲、不明敲擊聲 22 113.12.18 08:54 30秒 不明敲擊聲 23 113.12.19 09:43 35秒 水桶掉落聲、不明敲擊聲 24 16:55 30秒 水桶拖動聲、不明敲擊聲 25 113.12.21 07:50 1分 水桶拖動聲、不明敲擊聲 26 18:18 30秒 談話聲、水桶拖動聲、不明敲擊聲 27 113.12.22 20:02 45秒 談話聲、水桶拖動聲、不明敲擊聲 28 113.12.24 14:20 30秒 不明撞擊聲 29 14:26 1分15秒 不明敲擊聲 30 113.12.25 09:35 1分 唱歌聲、不明敲擊聲 31 17:27 50分 談話聲、水桶拖動聲、不明敲擊聲 32 113.12.26 03:23 1分 不明敲擊聲 33 06:14 2分 不明敲擊聲 34 113.12.27 06:36 1分 水桶拖動聲、器具掉落聲 35 07:15 1分 水桶拖動聲、器具掉落聲、不明敲擊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