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訴字第106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勝伍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謝健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健龍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3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
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楊美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113年度訴字第10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勝伍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謝健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健龍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3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
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楊美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