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113年度訴字第111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12號
原 告 陳阿蕊
被 告 塗玉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請求清償借款金額新台幣315萬7000元,然
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6日以113年補字第629
號裁定命原告應於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
民國113年9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
期迄未補繳,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113年度訴字第1112號
原 告 陳阿蕊
被 告 塗玉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請求清償借款金額新台幣315萬7000元,然
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6日以113年補字第629
號裁定命原告應於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
民國113年9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
期迄未補繳,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