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訴字第139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96號
原 告 A1(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原告與被告OOO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1,050,000元及遲延利息,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後,原告於民國114年4月15日
具狀擴張請求被告給付5,975,000元。本件原告就移送民事庭後
擴張之金額4,9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181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擴張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卓俊杰
113年度訴字第1396號
原 告 A1(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原告與被告OOO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1,050,000元及遲延利息,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後,原告於民國114年4月15日
具狀擴張請求被告給付5,975,000元。本件原告就移送民事庭後
擴張之金額4,9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181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擴張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卓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