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訴字第26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66號
原 告 許博雅
被 告 王嬿甄
訴訟代理人 張宗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2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30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得假
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得預見將個人金融帳戶資料交予不詳之人使
用,極有可能幫助他人作為詐欺取財,掩飾、隱匿犯罪所得
之用,竟仍基於縱如此發生仍不違背其本意之故意或過失,
於民國112年4月12日0時許,提供其凱基銀行000-000000000
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予他
人,嗣於同月14日再提供系爭帳戶之提款卡(含密碼)。而
某不詳詐騙集團成員自112年3月10日起,以「假投資真詐財
」之話術誆騙原告匯款投資,致原告陷於錯誤,而於112年4
月14日9時45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至系爭帳戶
。被告不法侵害原告之財產權,且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100
萬元之利益,致原告受有損害,爰擇一依共同侵權行為或不
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100萬元等語。並聲明:㈠
被告應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
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係為申辦貸款,始依LINE暱稱「顏瑞蓮」之
人的要求,提供系爭帳戶資料,非以詐欺原告為目的,且被
告也有向「顏瑞蓮」確認提供帳戶是否係作人頭帳戶,以及
貸款公司是否合法,甚至當被告發覺系爭帳戶為警示帳戶後
,亦隨即報警處理,難認被告有何故意或過失。且兩造並不
認識,被告對原告本不負有一般防範損害之注意義務,而被
告交付系爭帳戶資料目的係為辦理貸款,屬正常經濟活動範
疇,並無違法性。又被告並無參與詐欺集團,故被告交付系
爭帳戶資料之行為,與原告財產損失之間不具相當因果關係
。另原告匯款之給付關係係存在於原告與詐欺集團成員間,
故縱然原告得依不當得利請求,亦僅得向詐欺集團成員為之
,被告交付系爭帳戶資料後,即對系爭帳戶無支配關係,被
告並未獲得任何利益,難認構成不當得利。又被告對於原告
所匯款項確實不知無法律上原因,屬善意受領人,且該款項
已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依民法第182條規定,亦無庸返還
。縱認被告應負責,因原告為具相當智識經驗之成年人,卻
未於高額投資前盡查證義務,並循正當途徑購買股票,反而
加入不明之投資群組,輕率交付鉅款予他人,與有過失等語
置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為
有理由: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
18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構成侵權行為之過失,係指抽象輕
過失即欠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言。至行為人已否盡善
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應依事件之特性,分別加以考量,因
行為人之職業、危害之嚴重性、被害法益之輕重、防範避免
危害之代價,而有所不同(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782號
判決參照)。復按共同侵權行為之成立,以各加害行為有客
觀的共同關連性,亦即各加害行為均為其所生損害之共同原
因為已足,不以各行為人間有意思聯絡為必要,其行為係出
於故意或過失,在所不問,雖僅其中一人為故意,他為過失
,亦得成立(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742號判決參照)。
⒉經查,被告於112年4月12日0時許,提供系爭帳戶網路銀行帳
號、密碼予他人;同月14日,再提供系爭帳戶之提款卡(含
密碼)。另詐騙集團成員自112年3月10日起,以「假投資真
詐財」之話術誆騙原告匯款投資,致原告陷於錯誤,而於11
2年4月14日9點45分許,匯款100萬元至系爭帳戶。嗣於同日
10時10分許,不詳之人即自系爭帳戶轉出100萬0,036元至其
他帳戶等情,為兩造所不爭(本院卷145-146頁),堪信屬
實。次依被告與「顏瑞蓮」之LINE對話紀錄所示(本院卷第
61-83頁,內容如附表),被告於112年4月11日起開始向「
顏瑞蓮」詢問申請貸款,經被告表示因無勞保、健保、薪資
轉帳證明可提供,且聯徵信用亦有遲繳紀錄,遂應「顏瑞蓮
」要求,提供閒置銀行帳戶予「顏瑞蓮」,美化帳戶金流以
提高貸款成功率,是被告提供系爭帳戶資料確係為申辦貸款
所用。然依被告所述,本次貸款是瀏覽LINE借款廣告等語(
本院卷119-120頁),是借款單位並非一般金融機構,且「
顏瑞蓮」於上開對話內容中更稱要被告洗流水帳,及提供包
含存摺、金融卡在內等資料,顯與一般金融機構或放貸業者
辦理貸款申請時並不會要求提供帳戶密碼,甚或教導要洗信
用額度之疑似違法手法等不同。而金融機構之銀行存款帳戶
資料,事關存戶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其專屬性、私密性高
,除非本人或與本人具密切之關係者,難認有何理由可自由
流通使用該銀行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一般人亦均有妥為保
管帳戶及密碼資料,以防止被他人冒用之認識,縱有特殊情
況偶有將該等資料交付他人之需,亦必深入瞭解其用途後再
行提供以使用,恆係吾人日常生活經驗與事理。又近年我國
網路及電話詐騙案件嚴重,政府機關及金融機構、電視新聞
節目等已多加宣導不要輕信接聽來路不明之電話、點選不明
網站連結,更不要輕易將自己之金融銀行帳戶資料提供給他
人,一般人自應可注意理解此事。而酌以被告自陳現年30歲
,學歷為大學肄業、先前從事水果擺攤等語(本院卷第53、
144頁),可徵其應有足夠學識及相當社會歷練,然被告自
承其與「顏瑞蓮」先前並不認識,僅因申辦貸款才互加LINE
好友等語(本院卷119-120頁),對「顏瑞蓮」並無任何過
往信賴基礎,且被告與「顏瑞蓮」對話過程中,亦已懷疑對
方索取帳戶資料有所異常,卻於交付系爭帳戶資料前,未確
認對方是否為「顏瑞蓮」,亦未確認貸款公司名稱、登記狀
況(本院卷119-120頁),甚至當「顏瑞蓮」表示公司為正
派經營,如被告不放心得過來公司時,被告不但未前往公司
求證,反而回答「哈哈,不必啦 誰會騙一個空帳號啊!」
,在與「顏瑞蓮」對話僅約1天之情況下,率爾將系爭帳戶
資料交付無信賴關係之人,顯未盡一般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
務,被告提供系爭帳戶資料予「顏瑞蓮」之行為,縱無證據
可證明其出於故意,但仍有過失,客觀上亦使詐騙集團成員
容易遂行詐騙原告錢財之行為,兩者具相當因果關係,應堪
認定。
⒊被告雖以其先前有兩次網路申辦貸款成功經驗,本次亦為申
辦貸款,始對「顏瑞蓮」所述貸款流程不疑有他,而交付系
爭帳戶資料,並非以詐騙原告為目的,被告無任何故意過失
,亦無違法性,且被告因提供系爭帳戶,經刑事偵查程序認
定被告無參與詐欺集團,而為不起訴處分,是被告交付帳戶
亦與原告受損間無因果關係等語置辯。然查,被告前二度透
過網路申辦貸款,分別成功貸款24萬0,745元、25萬元等情
,雖有被告與汽車貸款專員之LINE對話紀錄及對款紀錄(本
院卷第85-97頁)可證,然被告亦自陳該兩次貸款,對方並
沒有要求提供銀行密碼及提款卡等語(本院卷第120頁),
是被告先前貸款經驗均無要求提供帳戶,與本次貸款過程有
別,難以被告前有網路貸款成功經驗,遽認被告提供系爭帳
戶資料為無過失。被告雖又辯稱因先前兩次自身借款條件較
好,然本次貸款被告無勞保及健保,亦無法提供保證人,始
須作流水帳提高貸款成功率等語。然依照被告自身貸款經驗
,亦知悉並無放款業者要求借款人提供帳戶美化金流,此觀
附表對話內容中,被告自承之前問過其他貸款,並沒有說過
需要作流水帳等情自明,被告既已懷疑作流水帳之合法性,
卻仍聽信「顏瑞蓮」片面說詞即提供系爭帳戶資料予他人,
顯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縱然被告本次借款時信用條
件較差,仍無從正當化其提供系爭帳戶資料之行為係無過失
。又被告提供系爭帳戶資料之目的雖係為申辦貸款,但被告
於參與該經濟活動時,仍應善盡注意義務,而被告於申辦貸
款過程中,既未能善盡查證貸款公司、提供帳戶目的之合法
性等義務,自不能僅以其所為係正常經濟活動,即認其提供
系爭帳戶資料不具違法性。另被告因提供系爭帳戶資料致原
告及多名訴外人被害而遭偵查,嗣經不起訴處分乙情,雖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32280號不起訴處
分書(本院卷第21-23頁)、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
年度偵字第12045、14373、14722、15377、16749、18571、
19428、20352號不起訴處分書(本院卷第13-16頁)可證,
然其理由係無證據顯示被告有幫助詐欺、洗錢之故意,而非
認定被告行為與原告受騙之間無因果關係,被告提供系爭帳
戶資料予他人之過失行為,既導致原告受騙後匯款至該帳戶
,顯與原告受損間具有因果關係。是被告以前詞辯稱其所為
不構成侵權行為等語,均非可採。
⒋從而,被告交付系爭帳戶資料之過失行為,使詐欺集團成員
易於遂行詐騙原告之犯行,致原告匯款至系爭帳戶而受有損
害,與詐欺集團成員故意詐騙原告之行為,同為原告受有財
產上損害100萬元之原因,被告與詐欺集團成員成立共同侵
權行為,故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
段規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為有理由。原告依侵權
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既有理由,則其另依不當得利法
律關係為同一請求,本院即無庸審論,附此敘明。
㈡被告應賠償原告之金額為90萬元:
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
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
辯稱原告為相當智識經驗之成年人,卻未於高額投資前盡查
證義務,並循正當途徑購買股票,反而加入不明之投資群組
,輕率交付鉅款予他人,為與有過失等語,原告對其與有過
失一節亦不爭執(本院卷第106、174頁),是原告就其所受
損害與有過失,即足認定。而原告雖係為圖高額利益,未查
證LINE暱稱「林佳雯」之人之真實性,即輕率加入投資群組
,並提出鉅款投資,然原告係於112年3月10日左右即加入投
資群組,期間「林佳雯」不斷詳細分析投資股票利弊,且原
告於112年4月12日尚因而獲利7萬元等情,業據原告於警詢
中所自承,且有其與「林佳雯」之對話內容(見臺灣彰化地
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749號卷)可稽,確實較難以察覺
該投資群組有詐;反觀被告僅與「顏瑞蓮」對話約1日,且
甚至已對「顏瑞蓮」索取帳戶之合法性有所懷疑,卻仍未核
實「顏瑞蓮」所述,遽交付系爭帳戶資料予他人,顯然過失
程度較鉅,是本院綜合卷內相關證據,斟酌本件事實、原告
受騙情節、被告交付系爭帳戶資料之過程等情後,認原告之
過失比例為10%,始為妥當,過失相抵後,被告對原告所應
負賠償金額為90萬元(計算式:1,000,000×〔100%-10%〕=900
,000),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即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
9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3月21日(送達證
書見本院卷第47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五、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原
告勝訴部分與規定相符,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
准許。至於原告敗訴部分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
據,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本院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
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仁
法 官 詹秀錦
法 官 張亦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附表(被告與「顏瑞蓮」LINE對話紀錄,按時間順序排列)
時間 「顏瑞蓮」 被告 112年4月11日 您好~請問能詢問貸款嗎? 你好喔! 當然可以啊,有什麼貸款需求呢? 請問你們貸款要怎麼辦理? 需要什麼條件呢? 有沒有薪轉、勞保,或是不動產可以提供擔保的呢? 方便提供保證人嗎? 都沒有 因為我現在是網路歌手還有在黃昏市場賣水果 可能沒辦欸 這樣還能辦理嗎 那您的需求大約是多少資金呢? 40-50左右可以嗎 想說生意還有家用跟一些貸款可以用到 先跟你說明一下喔,核貸下來以後我們會抽一個5%的佣金喔 可以是可以但依您目前提供的條件,難度有一點高,您平時有在和銀行往來嗎? 聯徵紀錄信用狀況好嗎? 好的 請問大概多少呢? 有跟銀行往來 聯徵的話因為有遲繳所以可能會有紀錄 我想請問你們有公司嗎?有的話 在哪裡呢? 請問你們有跟網路說的一樣保證過件嗎? 就是核貸金額的5%,以50萬元來說,大約是兩萬五左右。 有的,公司在台北市復興北路 好的 了解 承接的話會跟你保證過件,但是也需要您的配合喔 以您目前的條件來說...要貸到50萬,可能有一點難喔... 你有平時比較少用到的閒置銀行帳戶嗎? 那我需要什麼資料給你們呢? 保證過件的話 這樣是需要什麼配合? 目前大概只有採用做流水的方式來申貸,成功率比較高了 是需要用到閒置帳戶的意思?流水是什麼?因為我之前問過其他貸款,可是他們沒有跟我說過這個?這樣是合法的還是詐騙? 就是我們需要您配合的地方,就儘量配合呀,例如和銀行應答、撥打客服專線、應對銀行照會電話,諸如此類的 但這樣算是人頭嗎?這樣是合法的嗎? 意思就是說,因為是要您申辦貸款,所以要由您提供您名下的帳戶,由我們公司提供資金鏈,透過您名下的帳戶來做商業營運,這樣一來,您的帳戶裡的資金往來紀錄就會比較漂亮,甚至會有盈餘留存在帳號裡,再用這些資金流水紀錄當作財力證明向銀行申貸,大概分成兩間、兩筆貸款,這樣成功貸到50萬元的機率就高很多了喔。 不算是人頭帳戶喔,人頭帳戶是把銀行帳戶賣給不法集團使用,我們是正規的融資公司,核貸下來以後,您的帳戶還是歸還給你本人來使用的。 喔喔 了解 所以需要兩間 那請問我有凱基銀行跟元大銀行的話可以嗎 請問要怎麼辦 比較保險,可以的,向哪間銀行申貸是您的權益喔 好 明天先去銀行申辦約定帳號,我會把帳號給你,辦好以後就趕快通知我,我就向公司申請資金鏈注資,大約需要10~14個工作天 (傳送他人帳戶資料照片) 明天先幫我向銀行辦理約定帳號,再來就交給我吧,看我化腐朽為神奇 真的不會有問題嗎?因為還要約定帳號的部分,我有點疑問 目前是還沒有出過問題,約定帳號的部分是因為本來這個資金就是要轉給這些帳戶的,但現在為了您的帳戶流水好看,由您這邊轉過去,所以就變成您要去約定帳號了呀 112年4月12日 好 所以就是做公司的流水帳然後這樣我就可以跟銀行申請貸款對吧 那我等等去弄 嗨 我現在在銀行辦理了喔 那這樣約完之後要做什麼嗎 哈囉~ 辦理完成以後就交給我們了呀 我辦好了 啊這樣要交給你們什麼資料 您需要準備存摺、金融卡、SIM卡。 可是提供這些東西...覺得怪怪的耶 這點您可以放心,我們公司正派經營,如果不放心的話,可以過來公司奉茶! 哈哈,不必啦 誰會騙一個空帳號啊! 是啊!那我們明天約個時間見面 好啊,可是我明天要工作耶... 工作地點不方便透漏嗎?還是? 是不會啦,地點在大雅黃昏市場~ 所以明天要過來對吧? 對啊,等等跟你確定時間嘿 嗯嗯好 啊你的雙證件,還有存摺封面方便先拍給我嗎 啊,還有網銀的帳號密碼也先給我,我晚上先把東西做起來 為什麼要我把這些交給你們呢? 這樣不是很奇怪嗎? 你們會不會拿去做犯法的事情? 因為如果我們的營運中有大筆資金的進出,銀行會撥電話照會我們需要有您的資料去應對呀,不然很容易被鎖起來耶。 呃....所以一定要給你們嗎? 只有照片,沒有正本,有沒有本人啊,怎麼做壞事勒。 附件資料上是必要的資訊耶,這個沒有辦法省略喔! 是這樣說沒錯啦!但是我的網銀都給你了你們要做什麼不就都可以! 是喔 也不是這樣的喔! 我先想一下好嗎? 我們不會去做您授權以外的操作喔! 所以目前銀行資款資料除了需要存摺、金融卡、SIM卡去做公司的流水帳讓貸款比較好通過,再來給你們雙證件應該就沒有了嗎? 是的,再來就是我們的工作了喔! 因為我們也會害怕說,資金在您的帳戶裡的時候,突然被您擠下線,資金被轉走啊,種種的情況,所以我們都會保留這些東西當作證據,算是一個預防措施。 好喔 那我先給你證件的 明天我們見面再拿其他的 好喔 (傳送被告之身分證正反面、健保卡、元大及凱基銀行存摺照片) 好喔,我晚上犧牲美容覺的時間熬夜趕工... 112年4月13日 對了,明天我去到市場怎麼找你啊? 我打給你方便嗎? 麻煩了 明天到了進來市場就會看到我了喔 因為裡面只有我一攤賣水果 (傳送水果攤照片) 可以喔 哈囉!您好! 我想請問一下,你大約幾點的時後會在大雅黃昏市場那邊呢? 你好,大約三點半左右喔 好喔! 你有分什麼時段比較有空閒時間的嗎? 以不要打擾到你工作為優先喔! 因為市場客人人流不一定 所有沒有辦法說有什麼特定空閒的時段說 我是基本上6點前都會在市場 阿不好意思 因為我今天比較忙沒出攤 我們可以改明天拿嗎 本來想說我應該會忙完 但是可能來不及 就先不出攤 這樣子阿...那也沒辦法了 還是你幫我元大再約定兩個好了 (傳送他人帳戶資料) 麻煩你了,謝謝 (傳送存摺封面照片) 為什麼還要約定這兩個?昨天不是不約定完三個了嗎? 這個部分我跟你說明一下,因為我下午去申請資金鏈的時候,下來的商務往來清單有新增的部分,本來想說見面的時候一併跟你說明的。 不好意思還要麻煩你多跑一趟,因為昨天要給你帳號的時間點比較尷尬,請您見諒。 剛我在忙 抱歉沒回到訊息,我剛剛在銀行關門前有先去約定了,剩下等明天再請妳跟我說明,謝謝 好的!感謝 112年4月14日 不會喔 晚點見 你好,你在忙嗎? 我今天剛好有個朋友也跟我約在台中見面耶! (略) 嗨 不好意思剛剛有客人 好唷 我剛好收攤了 等你過來 對了今天拜託你向銀行詢問的事情..? 知道原因了嗎? 你有像我說的那樣子跟銀行解釋說是水果批發的原因嗎? 我有打電話去問 有跟行員說,但是為什麼帳戶會被鎖起來? (語音通話6分45秒) 不用太過擔心,只要搞清楚原因,我們團隊會解決問題的。 (略) (日期不詳) 剛剛在忙,沒有接到 抱歉唷 怎麼了? 搞定了嗎? 有打給銀行 銀行襄理說可以拿存摺過去結清 要去到員林,你有時間過去嗎? 要找時間過去,因為我現在也是有在擺攤 沒關係啊,再慢慢找時間去弄吧 為什麼需要弄到結清還有被管控?你說的做流水然後跟銀行辦貸款 真的沒問題嗎? 以前我們也沒有過類似的案件,所以有一點手忙腳亂 啊所以現在要怎麼辦?貸款已經提出申請了嗎? 也要這邊告一段落才能提出申請呀 當初也是你說沒問題 先做公司流水這樣申請貸款比較好通過 現在出了問題 那我應該要怎麼做? 這樣跟當初說好的都不一樣啊 這也是意外呀 那是要怎樣才算告一段落?公司流水需要等多久才能申請銀行貸款? 我也不知道怎麼會演變成這樣子 我今天去問一下主管,最晚明天回覆你消息好嗎? 好 請你們盡速協助處理 好的,你放心 (日期不詳) (傳送照片) 為什麼我現在連轉帳給朋友都沒辦法轉帳了? 變成警示帳戶??? (離開聊天)
113年度訴字第266號
原 告 許博雅
被 告 王嬿甄
訴訟代理人 張宗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2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30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得假
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得預見將個人金融帳戶資料交予不詳之人使
用,極有可能幫助他人作為詐欺取財,掩飾、隱匿犯罪所得
之用,竟仍基於縱如此發生仍不違背其本意之故意或過失,
於民國112年4月12日0時許,提供其凱基銀行000-000000000
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予他
人,嗣於同月14日再提供系爭帳戶之提款卡(含密碼)。而
某不詳詐騙集團成員自112年3月10日起,以「假投資真詐財
」之話術誆騙原告匯款投資,致原告陷於錯誤,而於112年4
月14日9時45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至系爭帳戶
。被告不法侵害原告之財產權,且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100
萬元之利益,致原告受有損害,爰擇一依共同侵權行為或不
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100萬元等語。並聲明:㈠
被告應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
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係為申辦貸款,始依LINE暱稱「顏瑞蓮」之
人的要求,提供系爭帳戶資料,非以詐欺原告為目的,且被
告也有向「顏瑞蓮」確認提供帳戶是否係作人頭帳戶,以及
貸款公司是否合法,甚至當被告發覺系爭帳戶為警示帳戶後
,亦隨即報警處理,難認被告有何故意或過失。且兩造並不
認識,被告對原告本不負有一般防範損害之注意義務,而被
告交付系爭帳戶資料目的係為辦理貸款,屬正常經濟活動範
疇,並無違法性。又被告並無參與詐欺集團,故被告交付系
爭帳戶資料之行為,與原告財產損失之間不具相當因果關係
。另原告匯款之給付關係係存在於原告與詐欺集團成員間,
故縱然原告得依不當得利請求,亦僅得向詐欺集團成員為之
,被告交付系爭帳戶資料後,即對系爭帳戶無支配關係,被
告並未獲得任何利益,難認構成不當得利。又被告對於原告
所匯款項確實不知無法律上原因,屬善意受領人,且該款項
已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依民法第182條規定,亦無庸返還
。縱認被告應負責,因原告為具相當智識經驗之成年人,卻
未於高額投資前盡查證義務,並循正當途徑購買股票,反而
加入不明之投資群組,輕率交付鉅款予他人,與有過失等語
置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為
有理由: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
18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構成侵權行為之過失,係指抽象輕
過失即欠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言。至行為人已否盡善
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應依事件之特性,分別加以考量,因
行為人之職業、危害之嚴重性、被害法益之輕重、防範避免
危害之代價,而有所不同(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782號
判決參照)。復按共同侵權行為之成立,以各加害行為有客
觀的共同關連性,亦即各加害行為均為其所生損害之共同原
因為已足,不以各行為人間有意思聯絡為必要,其行為係出
於故意或過失,在所不問,雖僅其中一人為故意,他為過失
,亦得成立(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742號判決參照)。
⒉經查,被告於112年4月12日0時許,提供系爭帳戶網路銀行帳
號、密碼予他人;同月14日,再提供系爭帳戶之提款卡(含
密碼)。另詐騙集團成員自112年3月10日起,以「假投資真
詐財」之話術誆騙原告匯款投資,致原告陷於錯誤,而於11
2年4月14日9點45分許,匯款100萬元至系爭帳戶。嗣於同日
10時10分許,不詳之人即自系爭帳戶轉出100萬0,036元至其
他帳戶等情,為兩造所不爭(本院卷145-146頁),堪信屬
實。次依被告與「顏瑞蓮」之LINE對話紀錄所示(本院卷第
61-83頁,內容如附表),被告於112年4月11日起開始向「
顏瑞蓮」詢問申請貸款,經被告表示因無勞保、健保、薪資
轉帳證明可提供,且聯徵信用亦有遲繳紀錄,遂應「顏瑞蓮
」要求,提供閒置銀行帳戶予「顏瑞蓮」,美化帳戶金流以
提高貸款成功率,是被告提供系爭帳戶資料確係為申辦貸款
所用。然依被告所述,本次貸款是瀏覽LINE借款廣告等語(
本院卷119-120頁),是借款單位並非一般金融機構,且「
顏瑞蓮」於上開對話內容中更稱要被告洗流水帳,及提供包
含存摺、金融卡在內等資料,顯與一般金融機構或放貸業者
辦理貸款申請時並不會要求提供帳戶密碼,甚或教導要洗信
用額度之疑似違法手法等不同。而金融機構之銀行存款帳戶
資料,事關存戶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其專屬性、私密性高
,除非本人或與本人具密切之關係者,難認有何理由可自由
流通使用該銀行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一般人亦均有妥為保
管帳戶及密碼資料,以防止被他人冒用之認識,縱有特殊情
況偶有將該等資料交付他人之需,亦必深入瞭解其用途後再
行提供以使用,恆係吾人日常生活經驗與事理。又近年我國
網路及電話詐騙案件嚴重,政府機關及金融機構、電視新聞
節目等已多加宣導不要輕信接聽來路不明之電話、點選不明
網站連結,更不要輕易將自己之金融銀行帳戶資料提供給他
人,一般人自應可注意理解此事。而酌以被告自陳現年30歲
,學歷為大學肄業、先前從事水果擺攤等語(本院卷第53、
144頁),可徵其應有足夠學識及相當社會歷練,然被告自
承其與「顏瑞蓮」先前並不認識,僅因申辦貸款才互加LINE
好友等語(本院卷119-120頁),對「顏瑞蓮」並無任何過
往信賴基礎,且被告與「顏瑞蓮」對話過程中,亦已懷疑對
方索取帳戶資料有所異常,卻於交付系爭帳戶資料前,未確
認對方是否為「顏瑞蓮」,亦未確認貸款公司名稱、登記狀
況(本院卷119-120頁),甚至當「顏瑞蓮」表示公司為正
派經營,如被告不放心得過來公司時,被告不但未前往公司
求證,反而回答「哈哈,不必啦 誰會騙一個空帳號啊!」
,在與「顏瑞蓮」對話僅約1天之情況下,率爾將系爭帳戶
資料交付無信賴關係之人,顯未盡一般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
務,被告提供系爭帳戶資料予「顏瑞蓮」之行為,縱無證據
可證明其出於故意,但仍有過失,客觀上亦使詐騙集團成員
容易遂行詐騙原告錢財之行為,兩者具相當因果關係,應堪
認定。
⒊被告雖以其先前有兩次網路申辦貸款成功經驗,本次亦為申
辦貸款,始對「顏瑞蓮」所述貸款流程不疑有他,而交付系
爭帳戶資料,並非以詐騙原告為目的,被告無任何故意過失
,亦無違法性,且被告因提供系爭帳戶,經刑事偵查程序認
定被告無參與詐欺集團,而為不起訴處分,是被告交付帳戶
亦與原告受損間無因果關係等語置辯。然查,被告前二度透
過網路申辦貸款,分別成功貸款24萬0,745元、25萬元等情
,雖有被告與汽車貸款專員之LINE對話紀錄及對款紀錄(本
院卷第85-97頁)可證,然被告亦自陳該兩次貸款,對方並
沒有要求提供銀行密碼及提款卡等語(本院卷第120頁),
是被告先前貸款經驗均無要求提供帳戶,與本次貸款過程有
別,難以被告前有網路貸款成功經驗,遽認被告提供系爭帳
戶資料為無過失。被告雖又辯稱因先前兩次自身借款條件較
好,然本次貸款被告無勞保及健保,亦無法提供保證人,始
須作流水帳提高貸款成功率等語。然依照被告自身貸款經驗
,亦知悉並無放款業者要求借款人提供帳戶美化金流,此觀
附表對話內容中,被告自承之前問過其他貸款,並沒有說過
需要作流水帳等情自明,被告既已懷疑作流水帳之合法性,
卻仍聽信「顏瑞蓮」片面說詞即提供系爭帳戶資料予他人,
顯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縱然被告本次借款時信用條
件較差,仍無從正當化其提供系爭帳戶資料之行為係無過失
。又被告提供系爭帳戶資料之目的雖係為申辦貸款,但被告
於參與該經濟活動時,仍應善盡注意義務,而被告於申辦貸
款過程中,既未能善盡查證貸款公司、提供帳戶目的之合法
性等義務,自不能僅以其所為係正常經濟活動,即認其提供
系爭帳戶資料不具違法性。另被告因提供系爭帳戶資料致原
告及多名訴外人被害而遭偵查,嗣經不起訴處分乙情,雖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32280號不起訴處
分書(本院卷第21-23頁)、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
年度偵字第12045、14373、14722、15377、16749、18571、
19428、20352號不起訴處分書(本院卷第13-16頁)可證,
然其理由係無證據顯示被告有幫助詐欺、洗錢之故意,而非
認定被告行為與原告受騙之間無因果關係,被告提供系爭帳
戶資料予他人之過失行為,既導致原告受騙後匯款至該帳戶
,顯與原告受損間具有因果關係。是被告以前詞辯稱其所為
不構成侵權行為等語,均非可採。
⒋從而,被告交付系爭帳戶資料之過失行為,使詐欺集團成員
易於遂行詐騙原告之犯行,致原告匯款至系爭帳戶而受有損
害,與詐欺集團成員故意詐騙原告之行為,同為原告受有財
產上損害100萬元之原因,被告與詐欺集團成員成立共同侵
權行為,故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
段規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為有理由。原告依侵權
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既有理由,則其另依不當得利法
律關係為同一請求,本院即無庸審論,附此敘明。
㈡被告應賠償原告之金額為90萬元:
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
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
辯稱原告為相當智識經驗之成年人,卻未於高額投資前盡查
證義務,並循正當途徑購買股票,反而加入不明之投資群組
,輕率交付鉅款予他人,為與有過失等語,原告對其與有過
失一節亦不爭執(本院卷第106、174頁),是原告就其所受
損害與有過失,即足認定。而原告雖係為圖高額利益,未查
證LINE暱稱「林佳雯」之人之真實性,即輕率加入投資群組
,並提出鉅款投資,然原告係於112年3月10日左右即加入投
資群組,期間「林佳雯」不斷詳細分析投資股票利弊,且原
告於112年4月12日尚因而獲利7萬元等情,業據原告於警詢
中所自承,且有其與「林佳雯」之對話內容(見臺灣彰化地
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749號卷)可稽,確實較難以察覺
該投資群組有詐;反觀被告僅與「顏瑞蓮」對話約1日,且
甚至已對「顏瑞蓮」索取帳戶之合法性有所懷疑,卻仍未核
實「顏瑞蓮」所述,遽交付系爭帳戶資料予他人,顯然過失
程度較鉅,是本院綜合卷內相關證據,斟酌本件事實、原告
受騙情節、被告交付系爭帳戶資料之過程等情後,認原告之
過失比例為10%,始為妥當,過失相抵後,被告對原告所應
負賠償金額為90萬元(計算式:1,000,000×〔100%-10%〕=900
,000),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即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
9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3月21日(送達證
書見本院卷第47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五、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原
告勝訴部分與規定相符,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
准許。至於原告敗訴部分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
據,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本院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
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仁
法 官 詹秀錦
法 官 張亦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附表(被告與「顏瑞蓮」LINE對話紀錄,按時間順序排列)
時間 「顏瑞蓮」 被告 112年4月11日 您好~請問能詢問貸款嗎? 你好喔! 當然可以啊,有什麼貸款需求呢? 請問你們貸款要怎麼辦理? 需要什麼條件呢? 有沒有薪轉、勞保,或是不動產可以提供擔保的呢? 方便提供保證人嗎? 都沒有 因為我現在是網路歌手還有在黃昏市場賣水果 可能沒辦欸 這樣還能辦理嗎 那您的需求大約是多少資金呢? 40-50左右可以嗎 想說生意還有家用跟一些貸款可以用到 先跟你說明一下喔,核貸下來以後我們會抽一個5%的佣金喔 可以是可以但依您目前提供的條件,難度有一點高,您平時有在和銀行往來嗎? 聯徵紀錄信用狀況好嗎? 好的 請問大概多少呢? 有跟銀行往來 聯徵的話因為有遲繳所以可能會有紀錄 我想請問你們有公司嗎?有的話 在哪裡呢? 請問你們有跟網路說的一樣保證過件嗎? 就是核貸金額的5%,以50萬元來說,大約是兩萬五左右。 有的,公司在台北市復興北路 好的 了解 承接的話會跟你保證過件,但是也需要您的配合喔 以您目前的條件來說...要貸到50萬,可能有一點難喔... 你有平時比較少用到的閒置銀行帳戶嗎? 那我需要什麼資料給你們呢? 保證過件的話 這樣是需要什麼配合? 目前大概只有採用做流水的方式來申貸,成功率比較高了 是需要用到閒置帳戶的意思?流水是什麼?因為我之前問過其他貸款,可是他們沒有跟我說過這個?這樣是合法的還是詐騙? 就是我們需要您配合的地方,就儘量配合呀,例如和銀行應答、撥打客服專線、應對銀行照會電話,諸如此類的 但這樣算是人頭嗎?這樣是合法的嗎? 意思就是說,因為是要您申辦貸款,所以要由您提供您名下的帳戶,由我們公司提供資金鏈,透過您名下的帳戶來做商業營運,這樣一來,您的帳戶裡的資金往來紀錄就會比較漂亮,甚至會有盈餘留存在帳號裡,再用這些資金流水紀錄當作財力證明向銀行申貸,大概分成兩間、兩筆貸款,這樣成功貸到50萬元的機率就高很多了喔。 不算是人頭帳戶喔,人頭帳戶是把銀行帳戶賣給不法集團使用,我們是正規的融資公司,核貸下來以後,您的帳戶還是歸還給你本人來使用的。 喔喔 了解 所以需要兩間 那請問我有凱基銀行跟元大銀行的話可以嗎 請問要怎麼辦 比較保險,可以的,向哪間銀行申貸是您的權益喔 好 明天先去銀行申辦約定帳號,我會把帳號給你,辦好以後就趕快通知我,我就向公司申請資金鏈注資,大約需要10~14個工作天 (傳送他人帳戶資料照片) 明天先幫我向銀行辦理約定帳號,再來就交給我吧,看我化腐朽為神奇 真的不會有問題嗎?因為還要約定帳號的部分,我有點疑問 目前是還沒有出過問題,約定帳號的部分是因為本來這個資金就是要轉給這些帳戶的,但現在為了您的帳戶流水好看,由您這邊轉過去,所以就變成您要去約定帳號了呀 112年4月12日 好 所以就是做公司的流水帳然後這樣我就可以跟銀行申請貸款對吧 那我等等去弄 嗨 我現在在銀行辦理了喔 那這樣約完之後要做什麼嗎 哈囉~ 辦理完成以後就交給我們了呀 我辦好了 啊這樣要交給你們什麼資料 您需要準備存摺、金融卡、SIM卡。 可是提供這些東西...覺得怪怪的耶 這點您可以放心,我們公司正派經營,如果不放心的話,可以過來公司奉茶! 哈哈,不必啦 誰會騙一個空帳號啊! 是啊!那我們明天約個時間見面 好啊,可是我明天要工作耶... 工作地點不方便透漏嗎?還是? 是不會啦,地點在大雅黃昏市場~ 所以明天要過來對吧? 對啊,等等跟你確定時間嘿 嗯嗯好 啊你的雙證件,還有存摺封面方便先拍給我嗎 啊,還有網銀的帳號密碼也先給我,我晚上先把東西做起來 為什麼要我把這些交給你們呢? 這樣不是很奇怪嗎? 你們會不會拿去做犯法的事情? 因為如果我們的營運中有大筆資金的進出,銀行會撥電話照會我們需要有您的資料去應對呀,不然很容易被鎖起來耶。 呃....所以一定要給你們嗎? 只有照片,沒有正本,有沒有本人啊,怎麼做壞事勒。 附件資料上是必要的資訊耶,這個沒有辦法省略喔! 是這樣說沒錯啦!但是我的網銀都給你了你們要做什麼不就都可以! 是喔 也不是這樣的喔! 我先想一下好嗎? 我們不會去做您授權以外的操作喔! 所以目前銀行資款資料除了需要存摺、金融卡、SIM卡去做公司的流水帳讓貸款比較好通過,再來給你們雙證件應該就沒有了嗎? 是的,再來就是我們的工作了喔! 因為我們也會害怕說,資金在您的帳戶裡的時候,突然被您擠下線,資金被轉走啊,種種的情況,所以我們都會保留這些東西當作證據,算是一個預防措施。 好喔 那我先給你證件的 明天我們見面再拿其他的 好喔 (傳送被告之身分證正反面、健保卡、元大及凱基銀行存摺照片) 好喔,我晚上犧牲美容覺的時間熬夜趕工... 112年4月13日 對了,明天我去到市場怎麼找你啊? 我打給你方便嗎? 麻煩了 明天到了進來市場就會看到我了喔 因為裡面只有我一攤賣水果 (傳送水果攤照片) 可以喔 哈囉!您好! 我想請問一下,你大約幾點的時後會在大雅黃昏市場那邊呢? 你好,大約三點半左右喔 好喔! 你有分什麼時段比較有空閒時間的嗎? 以不要打擾到你工作為優先喔! 因為市場客人人流不一定 所有沒有辦法說有什麼特定空閒的時段說 我是基本上6點前都會在市場 阿不好意思 因為我今天比較忙沒出攤 我們可以改明天拿嗎 本來想說我應該會忙完 但是可能來不及 就先不出攤 這樣子阿...那也沒辦法了 還是你幫我元大再約定兩個好了 (傳送他人帳戶資料) 麻煩你了,謝謝 (傳送存摺封面照片) 為什麼還要約定這兩個?昨天不是不約定完三個了嗎? 這個部分我跟你說明一下,因為我下午去申請資金鏈的時候,下來的商務往來清單有新增的部分,本來想說見面的時候一併跟你說明的。 不好意思還要麻煩你多跑一趟,因為昨天要給你帳號的時間點比較尷尬,請您見諒。 剛我在忙 抱歉沒回到訊息,我剛剛在銀行關門前有先去約定了,剩下等明天再請妳跟我說明,謝謝 好的!感謝 112年4月14日 不會喔 晚點見 你好,你在忙嗎? 我今天剛好有個朋友也跟我約在台中見面耶! (略) 嗨 不好意思剛剛有客人 好唷 我剛好收攤了 等你過來 對了今天拜託你向銀行詢問的事情..? 知道原因了嗎? 你有像我說的那樣子跟銀行解釋說是水果批發的原因嗎? 我有打電話去問 有跟行員說,但是為什麼帳戶會被鎖起來? (語音通話6分45秒) 不用太過擔心,只要搞清楚原因,我們團隊會解決問題的。 (略) (日期不詳) 剛剛在忙,沒有接到 抱歉唷 怎麼了? 搞定了嗎? 有打給銀行 銀行襄理說可以拿存摺過去結清 要去到員林,你有時間過去嗎? 要找時間過去,因為我現在也是有在擺攤 沒關係啊,再慢慢找時間去弄吧 為什麼需要弄到結清還有被管控?你說的做流水然後跟銀行辦貸款 真的沒問題嗎? 以前我們也沒有過類似的案件,所以有一點手忙腳亂 啊所以現在要怎麼辦?貸款已經提出申請了嗎? 也要這邊告一段落才能提出申請呀 當初也是你說沒問題 先做公司流水這樣申請貸款比較好通過 現在出了問題 那我應該要怎麼做? 這樣跟當初說好的都不一樣啊 這也是意外呀 那是要怎樣才算告一段落?公司流水需要等多久才能申請銀行貸款? 我也不知道怎麼會演變成這樣子 我今天去問一下主管,最晚明天回覆你消息好嗎? 好 請你們盡速協助處理 好的,你放心 (日期不詳) (傳送照片) 為什麼我現在連轉帳給朋友都沒辦法轉帳了? 變成警示帳戶??? (離開聊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