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113年度訴字第39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98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巨威企業有限公司(原名食胖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佩芳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林坤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3年12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補正下列事項:
一、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0,05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
二、補正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
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李盈萩
113年度訴字第398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巨威企業有限公司(原名食胖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佩芳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林坤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3年12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補正下列事項:
一、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0,05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
二、補正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
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李盈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