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訴字第45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建澄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
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400,000元,應徵收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上開裁判費,若其中一上訴人繳足者,其他上訴人即無庸重複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志鑫